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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傍名牌”,保护企业品牌
2008-07-02 09:57:47  文章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主持人
  尊敬的各位嘉宾,大家下午好,欢迎来到“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络论坛”直播间。今天下午3点至4点,“遏制‘傍名牌’,保护企业品牌”网上论坛直播活动将在“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络论坛”直播间举行。今天,我们请来了三位嘉宾。一位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春田老师,一位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案件指导处吕志华处长,还有一位是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齐亚莉女士。今天非常感谢三位老师在百忙之中参加我们的论坛。
  我们本次论坛主题是“遏制傍名牌,保护企业品牌”,下面论坛正式开始,欢迎各位网友积极提问。这个问题,首先请吕处长为我们解答:什么是傍名牌,所谓的傍名牌主要有哪几种表现形式?

  吕志华
  傍名牌是社会俗称,本身不是法律术语,它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企业之间从产品质量竞争向商标领域竞争的发展表现形式。保护企业品牌实际上也是保护企业的商标,品牌跟商标在一定意义上应该画等号,所以在傍名牌俗称下,保护企业商标权是打击傍名牌的主要内容。
  从傍名牌的表现形式,一般是指一些不法分子借用他人的商标信誉推销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使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给商标注册人带来的损害。

  刘春田
  这里面涉及几个术语问题,一个是品牌,一个是商标,品牌是一个商标的通俗的称谓,品字就代表商品和服务,牌就是标记,商标和服务是商字,标就是标记,所以两个是同一语,从法律规定上,有商标法没有品牌法,为了规范社会在法律用语上的同一,我们觉得最好在法律领域使用同一性语言,不要像著作权法那样,著作权法规定了什么叫著作权,另有一条说本法所说的著作权即版权,看起来试图解决一个不同称谓的同一叫法问题,但是事实上给社会的认识和实践,给社会的经济活动带来了混乱。所以我们觉得在商标领域,在商标法中没有出现这个毛病,这样容易引起混乱,所以我们在法律我们建议,语言要同一。

  主持人
  谢谢两位嘉宾给我们界定了一下这两个概念。
  还有网友提出了对傍名牌现象的管理,我国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也规定了处罚措施?或者什么规定?

  吕志华
  对这种俗称傍名牌的行为,在法律规定中主要适用《商标法》,从保护商标权的角度来禁止傍名牌的行为,再一个《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他们都是从企业名称登记中把他人商标当成企业名称进行登记,从而侵犯企业商标的行为,这些法律是可以规范的。

  刘春田
  这属于民事领域的行为,有一个很重要的法律就是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要遵守诚实信用,诚实信用在民事合同包括商标、商业活动当中又叫帝王条款,遵循诚实信用。

  主持人
  《商标法》正在进行第三次修改,针对傍名牌现象是不是有所设计?如果有所涉及的话是怎样对它进行保护?

  吕志华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正在进行中!从我们修改的主要方向来看,禁止用商标开展活动是其一,在具体规定上,并没有出现傍名牌,因为毕竟它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从怎么更加提高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角度,从几方面对支持正当注册,禁止抢注他人商标这一块儿进行了规定,具体条文上因为还在修改过程中,只能介绍一个原则。首先我们从《商标法》修改的大原则上更加强调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侵害他人的权益。再一个对商标的使用行为给予了一定的认可和鼓励措施。对在先使用商标行为给予一定的认可,我们还是强调商标必须经使用才能产生商标权益。所以我们对商标使用行为给予鼓励,这是我们修改的内容之一。另外对抢先注册他人的商标在程序设计上进行一定的约束,比如说对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商标异议这块可以通过异议程序,不是自己商标自己注册可以通过异议,在先权利人可以通过争议途径撤销抢注的商标,这些在《商标法》里有具体的体现。我们仍然坚持申请在先,注册在先,所以从原则上讲,要想取得商标专用权,还是应该首先申请获得注册。

  主持人
  谢谢吕处长,我们一些傍名牌现象一部分是国内企业傍国际品牌,也有一部分傍国际商标,很多企业利用便利在香港注册,如张裕、红蜻蜓等国内企业都遭遇这样的现象,对这些跨国跨地区的规避法律的做法,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能否追究责任?有没有什么规定?

  刘春田
  这个问题还是《商标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效力问题,无论在什么地方注册的商标,或者是商号、企业标记,包括在香港还有外国其他地方,所有注册的有效的知识产权要想在中国也产生相应的权利,尤其象商标这类,都应该在中国取得他所希望的那种权利的注册。只有取得这种注册,才享有相应的权利,并不是说在香港注册一个和国内同样的商标或者企业字号,这样一个注册资格就可以想当然的在国内享有同样的权利。
  大家知道,法律自身很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地域性,无论什么法律。有人说知识产权才有地域,这是不对的,什么法律都有地域性,美国的法律不可能在别的国家发挥效力,所以法律的地域性说明你在中国要有权利就必须按照中国的法律取得相应的权利。言外之意就是说,在香港特区或者其他国家获得的权利并非想当然的在中国内地具有同样的权利,类似这些现象,比如说有人在香港注册一个公司的企业名称,或者是字号,实际上是国内的一个很有名的商标,他再拿到国内来使用,就说是香港授权,这是不允许的。因为他的行为侵害了原来在中国内地已经有的权利主体的权利。所以这种行为按照现行法律完全可以对抗,不需要制定什么其他的法律,这就是知识产权法或者一般的民事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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