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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翰辉: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下面进入嘉宾讨论的阶段。因为知识产权问题实际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今天和在座的各位一样,我们也可能第一次来探讨移动互联网的知识产权问题。我想今天的讨论形式可以灵活一些,在讨论过程中各位嘉宾参与到主题的讨论当中,然后如果下面有问题可以提出来,大家有一个互动。
对于我本人来讲,因为我是学法律,所以我们在知识产权领域看到了更多的是互联网当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而且互联网知识产权问题正是目前知识产权学界和实务界非常热点的问题。移动互联网可以归属于互联网一些共性的问题,可能在座的企业有所了解。但是从我们的学者和官员角度上来讲,移动互联网和传统互联网在技术上有哪些差别和特点,这也是我们今天谈论互联网知识产权的一个基础。首先请万总给我们介绍一下,比较一下移动互联网和传统互联网有什么技术上的新特点?
万永:
这一块其实在移动互联网方面,李司长、王主任讲到很多新的特性。从业内的人来看,简单讲一下我个人的感受。首先一个是刚才王主任讲的随时随地,这一点特别明显。去年日本软银孙正义到中国出差,说以前带笔记本,现在带一个iPhone手机就够了,当时没有特别深刻的感受。现在3G发牌以后,我前一阵子出差去深圳,确实觉得有一个手机就够了,可以收发邮件、可以看新闻,可以随时搜索我要找的信息,在机场拿手机听听歌、玩游戏,这是娱乐方面的。像商务方面,在座有个企业家朋友从深圳过来,直接拿着手机找离咱们长安俱乐部最近的酒店,把地理位置结合起来,非常方便。然后是购物方面,现在网上购物一般是在商场看到一个品牌抄下货号,回去在网上查查价,如果网上便宜就在网上买了。现在不用回去,在现场用手机搜索或拍照,马上就可看到在网上卖多少钱,现场决定在哪儿买,非常非常方便。
第二个是巨大的规模,我们讲到国内互联网3.38亿网民已经是全球第一位,现在移动互联网是7亿多的手机用户,今年3G手机用户就可以到5千多万,不超过三年移动互联网的网民就会超过互联网的网民。这么大的一个规模,包括受众的群体也发生了变化,以前在互联网上主要是中高端人群,中英文输入都可以,现在人群扩大以后,会有中文输入的挑战。而且随着规模的放大,会导致后面新技术、新模式,包括接入创新,商业模式的创新等等层出不穷,进入了一个暴涨性的增长阶段。很多问题可能在互联网规模相对小很多的时候,问题没有那么突出,现在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可能更突出。今天是一个非常宝贵的机会跟政府领导和业界专家一起探讨移动互联网条件下知识产权新的挑战和应对的一些策略,也是非常有价值的,我就抛砖引玉先说这些。
杨翰辉:
我觉得传统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可能是一个接收终端的变化,是不是还有其他的一些新的技术,比如说我们现在探讨互联网知识产权问题:如互联网著作权的问题、互联网盗版商标的问题、运营的问题,还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前面三个问题主要是知识产权问题,我们讨论著作权的问题和新的技术结合比较密切,比如说视频分享网站、P2P技术等等。今天在这里研讨移动互联网,我们一定可以看到或者预判到互联网新的技术会给知识产权带来新的问题,万总在技术上能不能给我们一些提示。
万永:
在这一块带来的挑战和问题更大,前一段时间我看到有一个报道,中国移动推动了MM商城,有手机游戏、手机软件等,大部分是收费的,象美国苹果的APPSTORE一样,光是游戏下载就超过20亿次。上次我看到中国移动报告有一个非常创收的软件,发布后立马被破解,在手机博客和其它手机网站上都可以免费下载,这给中移动MM商城带来了很大挑战。因为现在国内手机有一种特点,不像电脑是标准化的,手机的终端差异非常大,品牌和规格都不一样,所以基于这一点,手机软件用技术手段进行反盗版,目前还有一些难度。
第二个刚刚讲到除了版权以外,以前互联网的域名、商标,现在移动互联网的域名,支持中文输入的移动通用实名,这一块属于企业的商标类别的知识产权,也有一些冲突,技术上面也正在采取一些办法,相信在后面会有一些比较好的解决。
杨翰辉:
许司长在互联网著作权方面是一个资深的专家,就像李司长提到的,我们今天在谈论移动互联网知识产权问题,实际对我们来讲还不是一个清晰的概念,但是基础是传统互联网,今天有幸邀请到许司长对目前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请许司长做一个介绍。另外对移动互联网有什么具体的看法?
许超:
听了万总的介绍,非常羡慕,我也有手机,基本上打电话,发短信,收短信,其他的功能我都不知道干什么用,我也没有那个动力,研究研究那个干什么用。我们的硬件生产商,我们做手机还得考虑我这样的年龄层,第一我为什么对它没有兴趣,字太小,让我通过手机去看新闻和东西,我觉得受不了。这个话题和下面我要讲的有关系。
今天来之前商务部条法司给我提出一些问题,说业界对这些问题感兴趣,所以我先做一个介绍。我看了一下时间安排,因为坐在下面人挺多,下面还有很多的听众,如果采取互动式,我的发言不能太长,我先把这些问题跟大家汇报一下。
第一个就是我国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现状。我想主要说的就是版权问题,商标、域名我就先不谈了,主要集中在版权上。第二个目前存在哪些突出问题。第三在针对移动互联网方面颁布了哪些版权法律法规。第四我国近期在保护网络版权方面采取了哪些行动,取得了哪些成效,今后还将有何行动。
就这四个问题我简单做一个回应。这四个问题有些问题是互相重复,我就把它合并了。
第一个互联网的现状。有立法,有执法,我都不说了,我对现状做一个简单的评价,我认为现在在互联网环境下,包括手机,叫新媒体,互联网加上移动。在新媒体环境下,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我们是有法律依据,有执法行动的,但是所有这些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和国家整个发展水平是一致的。我国整个发展水平是初级阶段,在这一点昨天的新闻联播和今天早上的新闻联播谈到,就是西方国家提出的中国来给世界各国指出一条走出困境的道路,做一个带头人,我们国家发言人说做不到,因为我们是发展中国家,版权保护也是初级阶段。原因我觉得第一个就是我们整个国家法制水平基础比较差,无论是每一个公民的观念,还是我们的制度都比较薄弱。另外处罚比较轻,无论是民事审判,形势制裁,还是行政处罚,我们对侵权人处罚都太轻。像行政处罚最多就是罚款,没收,那么罚款可以把它纳入到成本当中。还有就是执法队伍比较稀缺,人员资源很稀缺,所以显得很弱。另外就是技术发展太快。侵权人多,侵权成本低,但风险也比较低,比如说在街上买盗版光盘,这个风险就比网络侵权高,一抓住就血本无归,网络侵权不存在街上买盗版,利润还很高。同时对著作权和权利人的危害也比较深。
第二个我讲一下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刚才说的执法,主要问题有这么几个,一个是互联网涉及面太广,对版权作品摄取是海量的,这样传统版权交易的模式就显得不适应,传统版权交易模式最典型就是出版社出书,我是作者,把书交给出版社,一对一,很清楚,谁把我的书出版了获取利益我清楚,出版社找谁取得资源他也很清楚。但是到了互联网不可能按照这种模式去进行,量太大。这样网络服务商就面临着一种决策,要么不涉及内容,要么铤而走险,在违法成本很低的情况,当然后一种更有诱惑力。第二就是技术,我们现在对互联网的规定,简单说立法原则,一些基本的概念还是来源于十年以前,就是我们现在整顿或者规范网络化的行为,主要是06年制定和颁发国务院有一个行政法规,叫《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个条例制定的时候参考了国外一些成熟的做法,这些做法产生于上个世纪末,不是21世纪。如果大家是做信息产业,我问一个问题,你现在手里拿着笔记本或者拿着手机是最新的,你说是20世纪产的,这不可能。特别是网络,我觉得不到三年就有一种新的经营模式出现。那么对于这种新的经营模式的出现,对法律人来说就是人与人之间的财产权关系要变化,那么这个法律怎么去应对,你是以不变应万变,还是跟着一块变。这个实际上立法严重滞后于技术的发展,这不是我们一个国家的问题,全世界都是这样的,包括美国人,别看他很牛,在这个问题他也不能牛。
第三就是移动业的发展,目前面临着两难,发展是硬道理,这个是立国之本,可是党中央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就离不开版权。
第四随着我国国力的提升,特别是是经济危机情况下一枝独秀,全世界都萧条,只有我们正增长,据世界银行估计今年要超过9%,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世界的地位不断提升,不断提升的情况下人家对你的要求也是不断的提升。原来我们是一个不起眼的国家,经济总量排第二,出口超过德国排第一。现在人家把你当成一个体面人,体面人你的所作所为都得体面。我们大国的形象和版权保护的状况不相称,这是我想说的第二个问题。第三个问题针对移动互联网方面颁布哪些法规?第一个著作权法,第二个软件条例,第三就是刚才我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个还有一个部门规章。
我说一下网络条例,里面最关键的一个内容,就是我们的避风港制度。你如果是一个网络服务商,比如说百度,你搜索到的网站如果有侵权的内容,那么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你不承担责任,那么什么时候你知情了,就是被侵权人通知你,你不采取措施,那么你就属于明知故犯,通知你,你采取措施了,那么你就没有责任。简单说就是通知,移除,被屏蔽的还可以反恢复。被侵权人和被屏蔽人要到法院,把网络提供商撇开,排除于纠纷之外。这个制度说起来很简单,实行起来也很复杂。特别是刚才我提到不到三年就有一个经营模式出现,那么可能会对法院怎么理解法律是一个挑战。
最后我们还将采取哪些措施,对于网络的行为,一个就是差不多连续五年由国家版权局会同现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还有公安部每年搞一次专项治理行动,那么在专项治理行动当中我们请权利人来举报,根据举报我们再把线索发给执法部门,由执法部门去审查核实,然后对网络采取一些行动。这个五年当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情况不容乐观。
今后可能还是要加大打击力度,另外在交易模式上我们也在探索,看看有什么模式大家都能接受,一方面减少侵权,另一方面能使得这个作品被广泛传播,当然最主要还是提升国民的意识。在法律上来说,移动和互联网性质是一样的,我们不再做更多的分析,但是实际上移动跟互联网在某些方面还是有差别的,比方说首先受众可能就不一样的,我觉得移动使用人,终端用户更多是年轻人,有一个统计说30岁以下的人基本不看电视,在互联网上。我觉得移动更要往下降一下,互联网除了30岁以上还有30岁以上的,比如我,但是到了移动这,像我这样的用户不是很多的,除非是那些发烧友,一个是用户量不一样的,第二个可能使用的作品不太一样。互联网可能范围更宽一些,特别是视频。在手机上看电影我不太想象出怎么看,但是手机可能在音乐上,在电子书这一方面可能占很大的优势。再有就是数量,刚才说移动的数量是2亿多,但是手机用户是7亿多,如果3G将来普及的话,这个数字发展肯定会超过互联网的,因为互联网的用户使用成本是高,至少你有一个电脑台式机,而且用起来毕竟不如手机方便,电脑再做得小也要放在手提包里,所以对这个问题我们还要做仔细的研究,我还没研究到,临时想到的。
杨翰辉:
谢谢许司长全面的介绍,我想如果大家有问题最后的环节来问。下面请工信部的常处长,因为工信部作为互联网的主管部门,而且目前也正在力推三网融合的事情,而且在最近部长的讲话当中,对移动互联网有一个非常有远见的看法,所以下面请陈处长介绍一下工信部在移动互联网和知识产权方面有哪些具体政策的考虑?
常利民:
非常高兴能够来参加此次论坛。我也相信这个论坛也会给我们带来很多启示。作为移动互联网是集移动和宽带相结合的技术,这样的一个进程的推进,知识产权的问题也会越来越突出,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我们也非常重视这个问题。特别是移动互联网业务模式,专利的问题,以及在运营方面的版权问题,包括搜索引擎的商标侵权,在这些问题上我们的确很早以前就在布局,让有关研究单位和协会都在从事这一方面的研究。部里面也配合国务院主管部门和一些相关部门出台了一些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的法规,以及出版管理的暂行规定。这些各部门联合出台的法规确定对产业和市场起到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国务院赋予工信部的职责就是互联网行业的主管部门,在产业推进的整体进程中,知识产权问题我们部里非常重视,上到国务院发布的知识产权战略,把知识产权从一个法律的框架和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提到了一个跟国民经济发展高度的战略问题来考虑,作为我们部门来讲,我们理应在这里面,从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一共是26项,工信部主要牵头的就有18项,这样的重大重任就落在我们肩膀上,为此从去年开始工信部在部内形成了部内相关司局共同联合的机制,由我们成为牵头小组,这样一个机制基本建立起来。从去年开始我们每年都会出台每年度的工信部知识产权工作计划和工作要求,今年的要点也即将要出台。主要就是考虑到如何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产业的政策,以及技术政策,以及相关的规划,从政策层面把它们衔接起来。在工信部承担的七个重大专项中,以及承担九大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当中,都把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到这个专项过程里并加以提出一些具体的要求,特别是在重大专项。跟互联网相关的三专项,就是无线通讯宽带,我们也提出了知识产权管理的实施细则,在这个细则里讲知识产权创造,应用、保护和管理,纳入到专项实施细则的每一个环节,同时对知识产权进行相应评估。当然其他的专项我们也是这样来做。
第二点,工信部在考虑知识产权工作推进方面,我们还强调在行业建立一个预警机制,对前瞻性可以预见的热点问题,我们也在部署相关的行业协会,以及专业的机构开展研究,这里面互联网方面的内容也是比较多的。同时建立行业的预警机制,因此从我们重点工作计划来讲,我们是对部内相关各司局有牵头的,行业协会和专业机构我们都有任务分工,和地方也有联合。从再高层面和部委我们是联合来应对一些知识产权问题,和地方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特点来开展相应的知识产权活动,包括一些培训,一些试点等等。从行业协会和专业机构来讲,我们力图让他们在自身的服务能力建设和水平上进行提高。今年工信部还将出台知识产权工作行业合同性系统知识产权指导意见,也是针对地方的主管部门包括协会,包括企业,我们应该在这里面如何来加强知识产权的工作,也会提出具体实施的意见和要求。的确从我们部门来讲,铺的面比较广,所以我们强调国务院相关部门的一种联合,和地方一种联动,和行业协会的一种共同推进。
所以工信部非常重视此次论坛,司长也亲自批示,让我过来,跟业界一起交流和沟通,也把我们工信部开展的工作向各位做一个汇报。我相信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知识产权战略会有一个非常好的推进,工信部也致力于在营造推进的环境,谢谢各位!
杨翰辉:
谢谢常处的介绍。大家知道北京是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从北京也可以看到其他城市的趋势,近几年随着互联网发展相关的纠纷案件也不断地增长,下面我想请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厅刘晓军法官给大家介绍一下近期知识产权相关案件总体情况和中间存在的一些问题。
刘晓军:
非常高兴参加这个会议和大家一起讨论一些问题,我先说一下北京市法院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北京法院分三级法院,北京市有18个区县,北京有12家法院可以申知识产权案子,除了一个高院,两个中院之外,还有九个基层法院,其中有几家法院大概是07、09年新成立的,目前是9家法院可以审知识产权的案子。
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北京法院这几年案件的增长是非常快的,09年的数字是近9千件,里面我个人感觉五成以上是与版权有关的案子,尤其是基层法院,当然可能跟法律的限定有一些关系,比如说专利案子按照目前的规定只有中级法院才能做一审,包括集成电路基层法院没有审判权的。我们去年新成立的一些法院,刚成立的时候一天来的全部是版权的案子。
如果基层法院做一审,按照中国诉讼法提出,就是中院做二审,高院基本上版权案很少。去年北京高院审完的案子是550件左右,其中版权案子就28件,涉及到网络著作权就更少,大概不超过10件,绝大部分在基层法院和中院审理了。我感觉从06年以来案件增长速度是非常快的,06年的时候全市案子不到30件左右,09年我们将近9千件,10年我觉得肯定要过一万件,至少从高院的情况来看,10年第一季度跟去年全年持平了,就我个人来说第一季度收的案子比我去年全年收的案子还要多,所以今年北京法院的案子总数肯定要过一万件,在全国来说这几年案件最多是广东,从去年开始北京可能跟广东不相上下。
我下面说一下跟我们主题关系更密切的一些问题。我觉得移动互联网重点在哪里?我个人的理解,在这一方面我也不是技术,我也是学法律出身的。移动互联网从可以端来端去的,笔记本也是,还有一个非移动的,非移动是不是固定的?非移动和移动有没有中间件,不管移动也好,非移动也好,实际上从法律上来说,法律问题的保护不是特别大,会有一些技术问题,比如说移动和其他互联网比较起来,要实现移动上网肯定技术要创新,那么这些创新主要是专利保护的内容,也就是说涉及到移动互联网的知识产权,谈论更多就是版权的问题,技术的问题版权是管不着的,你可以申请一个专利,而且专利放得很开,以前的商业方法没有专利,现在慢慢放开。除了专利之外,还有通过网络发布一些信息销售商品,一个网可以是移动的网络,也可以是非移动的网络。你发布信息的时候广告行为和销售行为,有的销售行为在网络上可以完成,比如说买虚拟的货币,有的时候还通过网下的行为,比如买一个衣服,你只能通过快递和邮局转过来。再就是涉及到的纠纷,会有专利的纠纷,还有商标的纠纷,也会有版权的纠纷。专利的纠纷,比如我买一个MP3,可能侵权了人家的专利,我买一本书可能是盗版的。去年我们审了一个案子,本身是审结了,在淘宝网上买了一本书,发现是盗版,最后把淘宝网一起告了,二审没有让淘宝网承担责任,这也是网络的问题。
可能从专利来说更客观一些,拿版权来说,我要买一个侵犯版权的东西,我买了一个东西才能侵权,如果是仅仅发布的广告新闻,说我这里卖什么东西,很难说我发布的广告是针对这个商品,这个不侵权,但如果是专利就不好说,专利法第11条有规定,如果侵犯的专利产品你把它做广告,这个也是侵权的。所以主要和网络有关知识产权案子,大部分是版权。大家集中的问题在版权这一块,我国的案子也多,法律法规也不少,但是确实立法没有技术进步得快,所以像条例里面各种应用,侵权出来有什么样的影响,我们都关注这个问题。北京市可能要出台一个文件专门规范网络著作权,我估计在座很多包括学生们见过,我们征求了很多社会的意见,各方面的征求,大家的分歧也大,我们一直比较慎重,一直在修改,这个本来是去年完成的,按照计划是推迟了,今年能够出来。
另外我还看到,就是对企业来说如果在移动互联网发现问题,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受害者还是所谓的嫌疑人,如果你是受害的,你的权利被人家侵犯了,最重要你要决定自己怎么办,你想不想追究这个行为,如果你放弃,那就算了,就结束了。如果你想追究这个行为,从法律层面上说,最重要是固定证据,如果你没有证据不管什么情况你都是失败。尤其是涉及到网络的,网络接触性强,很容易被篡改和变通,你要让法官相信原始的东西,这个是证据的。如果涉及到网络知识产权,最好是证据,被你所告的人也承认这个证据是正确的,如果对方否认法院会有困难。固定证据你要想好,我想告谁,谁侵犯我的权利了,把这个确定以后,你一定要把你想告的人固定进去,不能从你的证据里面看不出是谁侵权了,一定要把你想告的人放进去。另外就是证据有效性的问题,证据一定要保证真实的。另外就是管辖问题,按照目前中国的法律,哪个地方管辖,哪个法院管辖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个是被告地还有行为地,从以前的经验来看,确实你在哪里工作,那个地方的法院就有管辖权。一旦你固定证据之后,想做什么或者想通过什么途径,你可以通过法院起诉,你也可以不起诉,网上是侵犯商标你可以去工商部分查处,如果侵犯专利,各地的专利局和知识产权局也可以查,你可以到行为机构查。另外你可以放弃,或者自己跟对方联系,通过私下的和解和调解方式都可以。如果对被控嫌疑人,假如说我们一个企业作为被控嫌疑人被卷进来纠纷了,你怎么办?这个东西关键看你自己,你到底有没有做这个事,如果你没有做这个事那就好说,这个事压根就不是你做的,这个就没问题。如果你确实做了这个事,人家告你了,有的时候要说清楚主观上的状态,比如说你不知道,我就上当了,还是故意做这个事。如果主观上有善意,你的销售行为至少目前的法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就是把自己的主观状态一定要说清楚。
如果确实这个是你做的,可能一开始就心怀不轨,如果你自己认为你跑不掉的话,那么就坦然面对,最好赶紧把这个事结了,在法律上觉得跑不掉,通过各种方式和解或者诉讼把这个问题解决了。我的感觉尤其是一个企业来说,如果一个企业小打小闹,你不用管什么知识产权,打一枪换一个地,如果你想做大,绝对要受它的规则,你的行为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很可能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你招惹谁,人家会招惹你。
杨翰辉:
据我了解北京市法院系统处理的知识产权案主要是网络著作权,您介绍一下网络著作权主要集中在哪些领域,比如说搜索引擎侵权盗版的问题。
刘晓军:
网络著作权案子目前比较多,搜索引擎这一块确实很多,前些年可能会更多,这些年也很多,但是别的领域开始上来,搜索引擎这一块有的问题已经解决,新的问题又不断出现,这一块今年也要出台一些东西。
还有一个管辖的问题,刚才也提到这个问题,也是一个很难的问题。另外关于服务商的问题,怎么确定它的责任问题,有的服务商提供内容,有的服务商不提供内容,提供内容和不提供内容责任构成要件和责任认定,最后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个都是有很大的差别。还有其他的一些问题可能就更复杂一些,或者更专业一些,我们一会儿听听大家的意见。
杨翰辉:
下面这个问题问陈韶光女士,就是您在具体的业务当中会碰到很多企业过来咨询,甚至可能想聘请律师,你所接触的实务当中,这些企业面临的主要涉及到互联网知识产权有哪些问题?
陈韶光:
我想涉及到互联网知识产权方面的东西,可能跟其他权利保护有相通的特点,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涉及到知识产权和民事权益维护方面也好,都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是保护难的问题,第二个就是维权难的问题。
那么从保护难的问题我觉得集中在几个方面:第一个确定权利人比较难,在互联网这种匿名的东西比较多,大家无偿使用网络资源,匿名去发泄自己很多的东西,博客会写个人的一些看法,只有变成一种财产的时候,就会想到涉及到自己财产的问题。你去主张自己权利的时候,应确定权利人到底是谁,如果我作为原告我怎么去主张,怎么去确定,这一份权利应该是我的。
第二个方面,因为知识产权还是其他的虚拟财产都会存在财产无形化的问题,可能对于大家来说如何确定无形财产的价值,怎么去跟现在的货币做等值的判断,这种无形财产的价值会对权利的保护意识,以及最后能够去享受到的权利降低合法性被侵害的程度,都会带来直接的问题。比如说我们通过诉讼的方式去解决权利受侵害的问题,我会直接面临赔偿如何去界定,还有赔偿的范围。这个方面是从保护难的角度上谈,另外从维权难的角度上,更多是对电子化的证据取证。在互联网形态下,或者完全电子形态化,这种证据会存在一个问题,就是证据特别容易灭失,还有证据所存在的侵犯范围规模比较大,取证带来很大的困难,我觉得对于维权难更多是取证难的问题。
这两个方面阻碍了很多人通过合法途径,诉讼的方式或者其他的维权方式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之前就有很大的权利被侵害的事情存在了,因为保护难和取证难没有办法继续通过诉讼和合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像法官介绍的案件量并不是很多,但是侵权量确实是很大,只是在这两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障碍,没有办法真正拿起合法的途径。我们靠事实,靠讲的东西,是要靠证据。
我觉得今天这个论坛也是一个很好的契机,再过几天就是4月1日,就是电子签名法颁布5周年,在实施之前和实施之后这个历程之中,没有人意识到电子签名能给维权过程带来多大的便利,或者电子签名法在推广中遇到很大的困难。大家对于电子签名新的技术和新的领域里面带来大家一些好处,或者带给大家认知便利是比较弱。在电子签字法颁布前几年,更多是利用电子签名的技术,去解决互联网信息安全的问题,更多是在信息传输或者信息加密的状态,能够去保证我的安全,或者一个系统的安全。最近几年从客户的需求和行业发展的角度来看,更加趋于电子签名法律效益,以及在电子证据认定带来很大的便利性,从这个方面去转型。从电子签名法颁布之后,我国电子认证服务的企业也出现了,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还是归工信部来主管。
在这样一个行业发展过程中,我觉得在这个行业发展过程当中可使用电子签名技术,因为电子签名技术不是国内唯一使用的,而是在国际上比较通行的一个技术。那么这个技术在使用过程和一个行业规范形成过程当中,可以给我们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其他的产权保护,或者从更狭义的层面上来讲,给电子取证和电子效率都能带来很关键性的帮助,接下来不管从哪个行业去推广,电子化证据和电子化财产权利保护都可以做一些结合和融合,在这个融合过程中,我觉得应该有一个大范围的推广,来给权利人疏导出意识和概念,能够让大家感觉到我们有很多技术上的手段可以便利去解决保护难和维权难的问题,从而让互联网的环境和知识产权环境更加合法化,更加良性发展。
杨翰辉:
下面我想请许司长能不能给我们介绍一下网络著作权现在遭遇纠纷的一些具体类型,给大家比较具化的概念。在互联网著作权高危区主要是哪些方面?
许超:
我觉得还是分几个阶段,互联网刚出现的时候,那时候侵权主要是现在讲的内容服务商,比如说门户网站侵权比较多,最早大概上世纪末的时候,96年的时候。随着我们著作权的修改,是2001年修改的,修改以后特别是P2P的技术出现以后,侵权就发生了一些变化,一个就是内容服务商侵权还存在,还有,而且数量也不少。另外就是有一些技术服务商陷入纠纷当中,主要一个就要链接服务商,还有提供网络空间的服务商。P2P技术出现以后,不是以一种单纯的形式出现,比方说在提供网络空间服务的时候,提供P2P的服务,就是说这个网站上面什么东西都没有,但是可以提供一种P2P的服务,网民下载他的软件以后,就可以用这个软件交换文件。那么这个交换过程就是盗版,也有可能P2P技术是专门用于某个人的网站,这个网站用这个技术去发展他的用户,去提供一些盗版的文件。
随着带宽问题的解决,还有压缩技术和解压技术的解决以后,原来盗版可能对电影冲击不是太大,因为要下载一个电影可能需要时间非常长,占的带宽也非常大,最开始我记得这个小区如果有谁用BT,也是一种P2P下载电影的技术,先把这个电影制作一个下载的方案,他们叫种子,这个种子提供到网上以后,网民下载这个种子以后再去从其他在线的电脑当中去下载他要的一部分。那么下载一个电影,BT刚出现的时候几十个小时,有那个工夫不如街上买盗版,不如上电影院,如果一个人做BT,小区里面整个网络就瘫痪了,因为它占的带宽很大。现在有解压的功能,质量又好,侵权又跟着变化了,编者对音乐的侵权,对文学的侵权逐步转向对电影的侵权。电影的侵权最常见就是UGC网站,就是用户生成文件和内容,也就是说由一个网络服务商,比如说土豆,或者是优酷建立一个平台,在他的服务器可能没有任何的东西,但是提供了一个很大的空间,用户可以把他的文件放到他的平台。
那么在用户提供的文件中可能有大量的视频,就是电影,这个电影有可能就是侵权的。那么在这个问题上,UGC服务商可能提供了协助,他帮助你寻找你要的电影在哪,还可以把放的频率比较高的分门别类,分言情片,武打片,悬念片,是欧美还是韩国,日本、内地片,而且一个电影可能会给你几种选择,有高清晰的,有速度快的,有慢的。这种情况就多了,多了以后对电影的打击是非常大的。此外就是软件的侵权,这个一般来说主要是通过内容服务商来做,当然在这个问题P2P服务商也有责任,就是说我是一个互联网,可能我的服务器没有侵权的东西,但是我帮助用户在网上寻找他要的软件,那么这个软件一般来说可能在某一个侵权网站上,这个网站跟我是毫无关系的,可是我根据用户的要求,根据你要的什么东西,我告诉你到哪里下载。这个我觉得是我们现在面临的主要的侵权形式。
杨翰辉:
谢谢许司长精彩的介绍,下面把时间交给在座参与的企业,大家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借此机会提出来。首先我有一个域名的问题,因为传统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第一个碰到的问题就是抢注域名,现在在移动互联网这个领域,我不了解这个技术,我知道有一个格式的不同,一个是WB格式,跟传统互联网有所区别,想问下万总现在是不是已经产生域名抢注和域名这一方面的问题?
万永: 这一块的问题现在确实非常明显的显现出来,大家知道去年中国房价涨得很快,比房价涨得更快的是移动互联网的流量。去年我们的合作伙伴统计移动互联网流量一年涨了四倍
!在互联网一年的电子商务光淘宝2千多亿,以后3年内C2C,B2C可能要超过一万多亿。所以很多企业家看到这种好处,现在没有做手机网站的企业也纷纷开始建立自己的手机网站,可能要注册这种域名,以前互联网有域名,移动互联网比较乱,比如新浪是在sina.com前加一个WAP,有的是加一个M,有的什么都不加。 第二在互联网有中文网址,因为符合中国人使用的习惯,所以现在很多企业纷纷注册。在移动互联网目前也有移动通用实名这种服务,这种服务非常适合前面讲到的帮助广大人群中文上网。域名也好、还是前面加WAP,还是加M或者移动通用实名也好,都需要这些企业主动有这种意识来保护。前一段时间我看到一个案例,就是做钢笔的知名品牌派克,商标去年到期了,有人注册他的域名,他说你的域名跟我的品牌是一样的,我要求诉讼。后面法院判决派克商标本身就到期,所以不能给你。现在移动互联网处在一个高速发展期,确实也出现了这种情况,因为作为注册机构来讲原则很简单,先到先得。当权利人发现被侵犯以后,可能就需要去找仲裁,找法院,会带来保护难维权难等一系列问题,所以需要广大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重视,要提高你们的意识,及时给予保护注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自己在移动互联网上的竞争力。
来宾:
有两个问题分别提给许司长和刘法官。请教许司长,我们知道过去在KTV音乐歌曲的著作权收费,还有针对搜索引擎的一些作家作品著作权收费上,都曾经以行业组织的形式去和主要收费对象做谈判的工作。现在在互联网时代,包括博客和微博产生许多非专业的作者,他们如果单独去行使这种著作权,可能维权成本很高,也不是很专业,而且伴随着这种移动互联网情况下著作权大量产生的情况,如果把所有的事情都推到事后维权的阶段,会加大法院工作量。我不知道中国版权管理机关有没有尝试探索一些新的商业模式,利用行业组织和其他机构或者运营商,能够帮助普通的权利人以很低廉的成本行使权利,同时把产业做大,实现产业的良性发展?
第二个提给刘法官,刘法官提到了移动互联网和传统互联网的区别,在我看来移动互联网更多情况就是上网的终端是可以移动的,不再需要一个固定的电脑,可能一个笔记本,一个上网本,甚至一个手机可以实现移动的上网。对于移动的上网来说,我觉得在司法技术有一个比较难处理的问题,就是司法管辖的问题。过去对一个固定的电脑至少有一个固定的位置。今天拿一个手机上网,很多国家的手机又是没有实名制注册的,不好判断他的注册地,包括中国也有很多非实名制的手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去判断司法管辖。在一些极端情况下,比如说国外的手机漫游到中国,或者中国的手机漫游到国外。再就是比如说北京手机在广东侵犯了权益,这样的司法管辖怎么去认定?不知道法院有没有一些考量?
许超:
非常感谢你提得这个问题,我觉得这个问题就是我刚才我想说的,但是没有时间谈,就是新技术发展给原来交易模式带来的挑战。原来固有交易模式,就是一对一,作家到出版社交书。后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也在不断地演变,但是原则还是这样,就是谁用了谁去找被用的那个人,我们叫权利人,双方谈。
后来出现所谓集体管理,因为技术发展,用的面分散了,在双方之间一对一去谈,不可能了,那怎么办,就不得以而为之。举一个例子比如说广播,广播电视台24小时全天候的播音,比如说KTV,卡拉OK全国上万家,你作为一个音乐家怎么去监控,怎么知道哪个卡拉OK用了你的音乐,什么时候用的,用了几次,这个没有办法知道。这也是国外比较成功的经验,就是说音乐家自己组织起来成立一个组织,我们叫集体管理组织,就这一家,在市场上有份额的音乐家都加入这个组织,这个组织有代表性,也不是一家一家卡拉OK谈,他和卡拉OK的联合会谈,谈成一个框架协议,然后在这个框架协议下作为一个卡拉OK厅你加入了这个联合会,加入了这个协议就要按协议付酬,这个音乐家不用一个一个去找卡拉OK,另外卡拉OK也不要一个一个去找音乐,为了签这个合同成本太高了,只要加入这个框架协议,协议是协会和音乐著作人的协议去签,只要付了费,从法律就可以推定行为接受这个条件,同时取得了使用的许可。
现在互联网出来了,交易模式为什么跟不上?第一互联网出现的时候,没有一个集体管理组织他可以拍胸脯说,互联网的事都交给我,就像卡拉OK一样我去全负责的,这是没有的。第二就是这些音乐家有没有把权利都交给集体管理组织了,也是一个疑问。可能把卡拉OK给了,广播电台也给了,但是互联网在签约的时候还没有出现,你跟老的音乐家,比如说《歌唱祖国》,可能互联网还没有出现就签订了合同,你也没有想到将来还有互联网,甚至还有手机。除此之外还涉及唱片制作商,因为下载的音乐可能是唱片公司做的音乐,唱片公司付出劳动了,他就有回报的权利。唱片公司又不是音乐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没有权去代表这个。刚才问到这个问题,现在移动又出现了,主要我想它的终端就是手机,可能我们可以把手提电脑也算上,但主要还是手机。那么在这个问题上现在我们看到就是音乐,特别是手机铃声下载还可以勉强解决,就是由现在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跟中国移动来签订协议,这个协议覆盖手机运营商。其他的现在没有一个有代表性,我能覆盖我所有的会员,这些会员的东西将来肯定是你要用的,你关心的,你感兴趣的东西,比如说听书,我能不能代表这些文学作品的权利,这个现在还做不到。政府也在探索,但是拿不出一个现成的马上就能解决问题的一个办法,现在还是在探索。
刘晓军:
谢谢你这个问题。我觉得这个问题非常好,注意到中国知识产权诉讼管辖是非常乱的,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种种原因知识产权管辖放得很开,这个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比如说民事诉讼第22条规定的,第29条又规定了侵权行为地是可以作为管辖的。
当时北京管辖做得很乱,在05年就出现这个问题,我把北京法院将近300件管辖的案子全部收集起来,对知识产权管辖十个问题,做了一个东西,这个东西也网上发过,各种会议都发过。就是管辖这个问题特别乱,目前在现在这种状况法院案件越来越多的,这个要不要收,我觉得是一个问题,我们做了以后也征求过官方的意见,做了几十条,后来形势发生了变化,后来的案子越来越多,从去年开始管辖的案子,二审案子交给立案庭管。现在这两年我们等于很少接触到管辖这一块,但是这个问题确实也是比较严重的问题。
关于终端的问题,其实最高法院规定得很清楚,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终端所在地确定管辖,这是最后一步,一般前面有服务器,主要是按照服务器来的。在别的情况都找不到了,你才能用终端,只是操作当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个也是难以确定的时候,我才用终端所在地,在操作中就知道难以确定,主观不能客观能。如果终端所在地可以来确定管辖行为,等于你想到哪里去管都可以,但是你需要做一个公正,你公正的地方是哪里,你认为是笔记本也好,手机也好,实名不实名我觉得都不影响,只要证明你在北京做到公正,在北京终端上有这个行为,那么就可以管辖了。但是最后一步法院是从严把握,你在别的地方确定不了的时候你才来,我感觉还是容易确定的,工信部备案比较严格,不能说完全不好确认,实在不行才能走终端所在地这一步。
杨翰辉:
非常感谢各位嘉宾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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