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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来,我省检察机关积极推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整合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资源,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更加制度化、程序化,加大了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的打击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2006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我院积极行动,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经过半年多努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加强领导,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今年一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的《意见》下发后,我院领导十分重视,认为《意见》对于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强化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和移送犯罪案件的监督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我院与省整规办、公安厅、监察厅联合予以转发。之后我院召集了整规办、公安厅、监察厅、海关缉私侦查局、安监局、煤监局、烟草专卖局、质量技术稽查局等部门的16位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会上首先学习了《意见》的有关规定,对《意见》进行了解读。今年7、8月份我院又组成工作组,对各市院《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指导。其间我们在邢台等三个市院召集当地主要行政执法机关有关人员进行了座谈,对贯彻落实《意见》情况进行了调研。
各市院接到我院转发的《意见》后也积极行动起来,组织了对主要行政执法机关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邢台市院、衡水市院、保定市院、沧州市院、邯郸市院及部分基层院组织了专门培训班,沧州市院还印发、制作了宣传材料,走上街头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通过学习宣传,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同志们知道了案件移送的三种方式;了解了获取信息的两条途径;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确立了检察机关贯彻《意见》的重点应放在审查行政执法机关抄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对行政执法机关咨询的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和答复、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的监督、对立案监督案件发现的职务犯罪查处、鼓励和宣传单位和个人向检察机关提供案件线索等方面。通过学习和宣传,同志们了解了《意见》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及违法所要承担的责任,把思想统一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上来,增强了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以贯彻落实《意见》为契机,推动相衔接工作机制向纵深发展
(一)重新链接。几年来,我省检察机关普遍与主要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其中包括涉嫌犯罪移送案件制度、信息共享制度、联席会议制度、配合与监督制度等。在以往工作中,这几项制度的建立为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随着《意见》的颁布实施,过去建立这几项制度的内容需要进一步更新和完善,因此我们要求各市院把与行政执法部门建立的衔接机制进行一次重新链接,把相衔接机制的有关内容及制度统一到《意见》上来,把相衔接工作机制的重心向移送案件层面转移。比如按照《意见》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十日内向检察机关报送处罚决定书副本,在落实《意见》的过程中,我们要求各市院以此为切入点,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行此项规定,并通过定期查阅行政执法机关的案卷情况进行监督。
(二)建立新机制。在梳理已建立衔接机制的基础上,我们还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建立了一批新的衔接机制。结合我省系煤炭大省,近几年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连续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实际,省院与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该机制全面贯彻落实了《意见》的有关规定,把相衔接机制向移送案件层面深入,避免以罚代刑、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等情况发生。
(三)探索新模式。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及时抄送、公安机关不及时立案等问题,各地积极探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新模式,力图打破传统办案方式。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沧州市任丘市(县级)检察院设计了电子办案系统,其中任丘市院运用该系统成功监督了9件该立不立案件。今年5月初,任丘市国税局向任丘市公安局移送了9件涉嫌犯罪案件,并按《意见》要求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抄送检察机关,但公安机关没有立案,遂发出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接通知后对9件移送案件全部立案。
三、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效果
(一)全面普查,发现线索。今年以来我省检察机关共查阅工商案件5387件5693卷,建议移交司法机关36件39人,公安机关立案23件28人,移送职务犯罪1件2人;查阅质检案件2897件2896卷,建议移交司法机关3件3人,公安机关立案1件1人,移送职务犯罪1件2人;查阅药监案件1219件1222卷,建议移交司法机关3件3人,公安机关立案1件1人;查阅文化案件116件116卷,建议移交司法机关4件6人,公安机关立案2件2
人;查阅新闻出版案件92件92卷;查阅烟草专卖案件3639件3648卷,建议移交司法机关14件19人,公安机关立案6件9人;查阅税务案件351件364卷,建议移交司法机关27件30人,公安机关立案17件21人;查阅海关案件24件24卷;查阅其它机关案件340件345卷,建议移交司法机关8件8人,公安机关立案4件6人,移送职务犯罪2件3人。
通过摸查线索,立案监督了一批在当地有震动,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为社会稳定和我省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如衡水市院办理的李某等6人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和假冒商标标识罪一案。衡水裕丰实业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举报李某等6人生产、销售价值80多万元的五粮液、剑南春、十八酒坊等5种名酒,侦查机关没有立案。衡水市检察院侦监处根据这一线索经过了深入了解后,依法监督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机关接通知的当天便立案侦查。目前李某等6人已被衡水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现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二)讲究配合,重视效果。省院多次强调,检察机关要注意与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在作出决定前要充分尊重、虚心听取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意见,严格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工作,切忌包办代替更不能干涉正常的执法活动。2006年6月28日,石家庄长安区院接公安机关咨询,张某等二人以自己不明知是假药、没有犯罪故意,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立案后,立即着手了解案情、查阅相关材料,明确表示两人均为医药公司业务人员、具有专业知识,具有犯罪故意,涉嫌犯罪,可以立案。之后该院介入侦查、引导取证。2006年8月4日张某等二人已被批准逮捕,现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2006年7月16日邯郸市院接到市国税局向市公安局移交7件涉嫌涉税犯罪案件的备案材料后,立即进行审查,并到经侦支队询问立案情况。经了解,3件符合立案条件,3件不符合立案条件,1件因犯罪嫌疑人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遂就符合立案条件的3件案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现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三)抓住重点,查办有影响案件。省院要求各市院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同领域开展立案监督专项活动。省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烟草、酒类、安全生产领域的立案监督活动;衡水市院集中在以农业为主的武邑、阜城等6个县重点开展了涉农领域的制假、售假立案监督专项活动,在桃城区、景县等发达地区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为主的立案监督专项活动;涞水县检察院会同食品、药监等单位,对全县各医药单位、个体诊所、药房进行拉网式排查,在某个体诊所当场查获非法药品30余种。经查,该诊所自2005年以来,多次从无极县非法药品市场以低廉的价格购进药品进行销售,经鉴定所销售的10余种药品系假药。药监局将此案移送县公安机关后没有立案,县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4月27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注意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打击职务犯罪。各地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注意发现职务犯罪线索,严厉打击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犯罪。邢台市任县院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力度,以监督促配合。该院在办案中,发现县烟草专卖局局长刘某等三人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线索。经查,县烟草专卖局对其办理的非法运输价值10万元的香烟案,因人情关系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罚款处理。该院于2006年8月20日对刘某等三人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立案侦查,同时非法运输烟草案的犯罪嫌疑人也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邯郸市肥乡县院在办理该县范某等三人非法生产、销售价值30余万元的伪劣皮棉案中,发现邯郸市行政执法人员杨某等二人有涉嫌职务犯罪的嫌疑,便开始进行调查。经查,杨某等二人本应当依法将范某等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却在熟人说情并接受宴请后,对范某等人仅处以罚款了事,并将扣押的伪劣皮棉放行,杨某等人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被肥乡县检察院立案侦查。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从上半年的工作情况看,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一些基层院和基层的行政执法部门对《意见》的理解不够深刻,不够重视。二是以罚代刑的情况严重,但从检查的案件看案件的标的多处于立案标准的边缘。三是存在部门利益现象,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制度不健全,多个科室都有处罚权,管理比较混乱。四是对于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机关移送不及时,拖的时间较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固定证据,给职务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五是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有的也做了罚款处理。六是有的行政机关对个别构成犯罪的案件不备案,检察机关监督难度大。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的意见是:一是进一步学习《意见》的有关规定,使每一名行政执法人员都要熟悉掌握《意见》的有关规定,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解决行政执法人员不懂和不愿接受监督的问题。二是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时间进行限制。《意见》第一条只是规定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只是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十日以内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书》副本,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没有一个对“及时移送”的具体时间规定,缺乏可操性。三是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设置一统一移送案件的部门,目前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建立,比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置了法规办,统一管理。四是对2005年以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依法处理,坚决杜绝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被“行政处理”的现象发生。五是增加相衔接机制的科技含量,加强这项工作信息化建设。
来源于:全国整规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