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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极推进 建立完善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2006年1月,最高检、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发布以来,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按照市院的统一部署,在认真总结“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立案监督专项活动”中形成的制度成果基础上,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全面落实《意见》精神,进一步推动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紧密衔接。

  一、开展工作基本情况

  1、主动走访行政执法机关,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具体措施。
年初,市院在《2006年侦查监督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各院都要在行政执法机关中确定出1-2个单位作为重点联系点,把“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立案监督专项活动”中建立起来的制度成果巩固好、落实好。全市各级检察机关按照市院要求,都确定了重点联系单位,定期走访、召开联系工作会议,通报查处案件情况,解答疑难问题。目前,在行、刑衔接中,检察机关单方主动的态势已经有所改变,上半年,全市检察机关共走访行政执法机关19次,行政执法机关走访、电话访检察机关43次。

  在走访中,双方共同就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措施进行沟通。朝阳区院与区整规办、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共同决定,今后的季度联席会,不仅要有各单位的领导参加,而且要有查办案件的部门负责人和具体办案人员参加;通州区院在建立联系工作机制基础上,通过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发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统计表》,掌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检察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提出解决意见;西城区院与全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制定了贯彻落实《意见》的方案。

  2、审查行政执法机关报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监督移送、立案。

  目前,我市符合行政执法机关向检察机关报备《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的情形不多,全市检察机关共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备案材料3件,其他渠道获得案件线索并及时予以查询后要求报备的3件。对其中5件查阅了卷宗,共建议移交4件。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建议后移送4件,公安机关对其中2件予以立案。同时公安机关对6件情节相似的其他案件主动立案,共立案8件12人,提请批准逮捕8件1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5件5人。目前,已有4件4人被提起公诉,3件3人被法院定罪量刑。其中,通州区的朗占山非法经营图书案获刑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3、预防职务犯罪的情况。

  各院一手抓监督、一手抓预防,选择适当时机,在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职务犯罪预防教育。并与本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建立行政执法报备案件共同审查制度。防止发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移送而不移送,以及其他职务犯罪情形。崇文区等检察院选派办案经验丰富的人员到烟草等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讲课。

  二、主要做法

  1、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刑事司法知识,为准确实施《意见》、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紧密衔接创造条件。

  经过“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案监督专项活动”后,我市大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刑事司法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应当移送而不移送、以罚代刑现象大大减少。但是,部分行政执法人员刑事司法知识较为匮乏,对于行政、刑事案件区分不清。为此,我市大多数检察机关在与行政执法机关讨论案件的同时,将两高有关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打击制假售假的司法解释进行宣讲,为行政执法人员准确区分行政、刑事案件和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打下基础。

  2、将《意见》第五条规定的案件纳入到立案监督目标量化考核中,提高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意见》的积极性。
  
  《意见》第五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重大、复杂的可以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6月1日起,《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开始施行,该规定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这些条文对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作出立案决定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为调动基层检察机关的主动掌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定期了解发案、移送、立案情况的积极性,市院印发了《关于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纳入刑事立案监督考核的通知》,决定将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纳入立案监督工作考核范畴。规定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后,在《意见》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或没有将有关审查意见及时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检察机关就可以将此类案件作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案件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而不必等到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再开始监督。公安机关在接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通知书》后立案的,和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案件一样,均视为检察机关监督立案的案件,纳入到目标量化考核指标中。

  市院还规定,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意见》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并向检察机关备案后,公安机关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立案,检察机关也未实施监督的,按市院《侦查监督工作考核细则》按照目标量化考核标准扣分。

  3、积极拓宽案源渠道、参加案件讨论、适时介入调查和侦查,为从源头上保证案件质量发挥积极作用。

  房山区院为更多地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案件线索,特别是发现以罚代刑的坑农、害农的案件线索,促进新农村建设,在多个乡镇建立检察官代表联络室,固定信访接待时间,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2006年5月,市院侦查监督处在参加市整规办会议后,认为会议上通报的行政执法案件中有三起案件涉嫌犯罪,要求相应检察机关及时到当地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案件查询、监督,参加行政执法机关案件讨论,提出完善调查,固定证据的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了案件,目前三起案件均已立案,其中3人已被批准逮捕。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下阶段计划

  通过“打击经济犯罪立案监督专项活动”和”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案监督专项活动”两个专项活动以及《意见》实施以来的情况看,我们有以下感受:第一,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重大案件信息通道,在确保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质量中具有重要作用。可以避免行政调查的局限性,使刑事司法力量尽早介入到案件审查中。第二,行政执法机关主动报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检察机关高效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重要基础。它可以避免检察机关一头对多头走访各机关,出现力量分散、劳而无效的弊端,使检察机关更容易地获得有价值的案件线索,用更多的精力集中在审查办案上。

  目前,我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以下几点问题:一是案件信息渠道不畅。表现在刑事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发、立、破案情况不掌握,特别是对行政处罚的重特大案件数量不掌握,无法主动筛选和确定有价值的线索;二是行政执法机关向检察机关抄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积极、不主动,检察机关介入案件的阶段相对滞后。

  下半年,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市整规办、公安机关的工作联系,充分发挥整规办在行政执法机关的龙头作用,一是进一步加强基础性工作。包括定期召开各个层次的工作联系会、畅通案件信息共享渠道、提高联合执法队伍的刑事司法意识和取证水平等。二是通过市整规办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机关向检察机关抄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工作制度,加固案源渠道,提高受案线索质量。
 

来源于:全国整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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