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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挥公安联络室作用 强化专利行政刑事执法协作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和配合,建立预防、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协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001年9月浙江省知识产权局与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在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设立公安公安联络室的通知》。这是公安部门首次在专利管理部门设立公安联络室,浙江省的做法得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高度评价,并于2001年10月向各省区市专利管理机关转发了这一通知。自2001年9月浙江省公安厅首先在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建立公安联络室至今,全省11个市中有10个市的专利管理部门设立了公安联络室,90个县(区、市)中有52 个县(区、市)的专利管理部门设立了公安联络室,占全省县(区、市)的近60%。公安联络室的建立,在专利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之间架起了协作、配合的桥梁,强化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刑事保护的衔接。近几年来,为了充分发挥公安联络室的作用,我们在制度创新、协作配合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制度创新,建立专利管理部门公安联络室

  如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仅要各级政府重视、社会意识提高,更需要在保护的具体方法、措施上进行制度创新。公安与专利管理部门联络制度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在《关于在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设立公安联络室的通知》中,对公安联络制度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具体内容:

  (一)规范公安联络室的机构设置与名称。省、市、县(市、区)公安机关统一在同级知识产权(专利)管理机关设立联络机构。联络机构由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和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联合组成。名称统一称为“XX市(县、区)公安局(分局)驻知识产权(专利)管理机关联络室”。联络室是公安机关在知识产权(专利)管理机关的派驻机构,业务上接受公安机关和知识产权(专利)管理机关的双重领导。

  (二)明确公安联络室的人员配备。公安联络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2名,联络员若干名。联络室主任一般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分别由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和公安经侦部门的有关领导担任。联络员由公安经侦部门和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联络室主任、副主任、联络员分别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和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提出人选,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公安机关发文聘任。

  (三)落实工作职责和主要任务。一是制定具体联络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机制。联络室建立定期情况通报例会制度,并进行不定期联络会议。公安机关的联络员有条件的可常驻联络室,暂无条件的,每周应有一定时间在联络室办公。相互之间移送案件,应严格按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作全案移送。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对移送的案件不得先作行政处罚后再予移送。二是建立情报信息网络,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联络室要及时掌握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动态,分析其特点,研究其规律,提出打防对策,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要充分利用公安机关和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各自的工作优势,及时掌握信息,依法坚决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构成犯罪的,由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查处。三是积极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对特别重大、复杂的涉嫌侵犯专利权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和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必要时公安机关可提前介入,联合开展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在查处案件中,遇到有关专利专业知识方面的问题和困难,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应积极提供支持和协助;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中,遇到阻碍、抗拒执法等情况,公安机关应及时依法查处。四是加强上下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和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设立联络室,应分别上报上级部门备案。上级联络室应经常检查指导、督促下级联络室的业务工作,下级联络室应及时向上级联络室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由于有制度可循,各市、县(区、市)陆续设立了公安局驻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公安联络室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如绍兴市公安局驻知识产权局公安联络室由来自公安部门、专利管理部门的8人组成。对于联络室工作,公安部门与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给予了高度重视。市、县级公安联络室负责人大都由公安部门经侦支队、大队的一把手亲自挂帅,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兼任联络室副职负责人。目前全省各级公安联络室总人数已达200多人,联络室组成成员都持有省公安厅颁发的联络员工作证。具体的公安联络室制度为专利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之间进行规范、高效的专利执法协作配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协作配合,强化专利行政与刑事执法衔接

  近年来,浙江省专利申请与专利授权量持续居全国第二位。随着专利申请量、授权量的快速增长,浙江已成为专利侵权案件的多发地区且呈高发态势。截止2005年底,全省专利管理部门累计受理专利纠纷案件1545件,结案1219件,居全国第二位,其中2005年全省共受理各类专利纠纷案件178件,结案149件,结案率为83.7%。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案件18件,全部结案。公安联络室在强化专利协作执法,及时查处专利侵权行为,防止其演变为专利犯罪方面发挥很好的作用。

  (一)专项执法协作,形成打击合力。
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负责专利刑事案件公诉前的侦察工作,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则负责专利侵权的处理和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案件的查处工作,两条线上的工作联系不太紧密。目前,专利行政执法的手段、措施和队伍都比较薄弱,公安联络室的介入,可以有效地弥补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薄弱环节,更好地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从而强化执法力度,迅速制止专利侵权行为的蔓延。通过设立公安联络室,双方执法人员共同参与专利违法案件的执法检查,一起分析案情,加强沟通交流,统一对法律法规和有关判定标准的认识,一旦发现假冒他人专利的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从而形成打击专利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行为的合力。比如,2004年4月,金华市知识产权局和公安部门以公安联络室为纽带,联合对义乌小商品市场开展了专利执法专项行动。金华市公安局共计出动警力达30多人次,经侦支队的领导和干警始终参与了整个专项行动,为此次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强的后盾。在专项行动中,受理专利违法案件37件,处理专利侵权案4起,查处冒充专利行为7起。2005年,在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中,省和金华市公安联络室采取省、市、县联动的形式,在永康五金市场开展以五金、小家电等为重点行业的专利专项执法行动。整个专项行动,共出动专利、公安等执法人员50多人次,受理专利侵权案件3起,查处冒充专利12起。在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中,浙江省各级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通过公安联络室与公安部门协作达17次,选择问题比较多的食品医药、外观设计及实用新型、商品流通等重点领域,集中开展多次专项执法行动。据统计,2004年9月至2005年12月,全省专利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2303人次,检查商业场所469次,检查商品24万件,查处假冒、冒充专利29件,处理专利侵权案件240件(其中涉外案件40件)。

  (二)协作处理涉外专利侵权案件,维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良好形象。

  随着浙江外贸出口的快速增长,涉外专利侵权案也快速增长,这已成为浙江专利保护工作的一大特点。1997年前涉外专利侵权案件仅为4件,自1998年起涉外专利侵权案件迅速增加,1998至2001年底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共受理涉外专利侵权案件97件,2002年受理的涉外专利案件数量超过100件,至今已受理涉外专利侵权案件共计233件。涉外专利侵权案件的专利权人多为国际跨国公司,如日本的本田公司、爱普生公司、法国SEB公司、德国的百灵公司及西门子公司等等。

  涉外专利侵权案件能否得到妥善处理,直接关系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形象,在处理涉外专利侵权案件过程中,发挥公安联络室作用尤为重要。比如,2002年荷兰皇家菲利浦电子有限公司投诉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内20家摊位的近100种小家电产品侵犯其24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浙江省知识产权局通过省、市、县三级公安联络室,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进行了集中处理,群体专利侵权行为得到迅速制止,该公司在中国的专利权得到了有效保护,菲利浦公司为此向浙江省知识产权局赠送了锦旗。又如,2006年1月,总部设在日本东京的日本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向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投诉嘉兴市两家企业侵犯其“墨盒”发明专利权。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立案后即与当地知识产权、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协同处理该专利侵权案件。在嘉兴市当地公安联络室的协助下,执法人员迅速找到了制造侵权产品的厂家,并当场查获仿冒爱普生公司“墨盒”专利的侵权产品。经浙江省知识产权局依法处理后,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2006年7月,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董事、知识产权本部部长山口隆一行,捧着用爱普生最新技术全彩打印在不锈钢板上的特殊感谢信,专程来到浙江省知识产权局表示谢意。感谢信中说,“贵局针对我公司所提出申请的墨盒专利保护行动采取了有效的行政措施,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及保护政策。在此,我们衷心感谢贵局对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发展市场经济秩序所做的贡献。”浙江省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通过公安联络室共同处理的一些涉外专利侵权典型案例经媒体报道后,在国内外企业界、知识产权界引起了较大反响。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公安联络室在专利管理机关与公安部门之间架起了执法协作配合的桥梁,是强化执法力度、营造执法环境、提高执法效率、树立执法形象所进行的积极探索,是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为在新形势下切实搞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公安联络室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联合执法法律依据不足。公安部门在参与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的联合执法中,以行政执法为主体,而行政执法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如搜查等。而公安部门在立案前,一般不能采取强制措施,这种情形使得在执法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不主动配合,则执法在很大程度上进行不下去,造成了执法无力的状况,社会负面影响大。

  (二)部门过多,难以形成合力。目前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部门有知识产权(专利)、工商、版权、文化等部门,部门众多,管理范围划分过细,不能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合力的。

  (三)全社会普遍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认识不足。由于人们没有深刻认识知识产权对于国家发展的重大意义,所以一般人心中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是非观不强,这种认识让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有了广大的市场,也增加了打击和处罚的难度。

  (四)执法力量弱。突出表现为高素质知识产权执法人员缺乏,从而导致执法效率低下,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力度不够,法律震慑力不足。
 

来源于:全国整规办

主办: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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