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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江苏省文化厅积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合作,惩治音像制品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显著效果。有关情况如下:
一、建立文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的过程
自国务院出台《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执法联系的实施意见》以后,江苏省文化厅就一直要求全省文化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就及时移交给公安机关。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大多数公安机关对文化行政执法领域的法律法规不熟悉,文化行政部门对部分刑法条款也比较陌生,相互间对法律条文的认识不统一,以至大量涉嫌犯罪的行政执法案件移送成功率很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执法的效果和行政机关移交案件的积极性。2004年6月29日,江苏省文化厅抽调全省文化行政执法人员180多人,在无锡市红梅小商品市场开展了收缴非法音像制品的集中执法行动,共收缴非法盗版音像170多万张,装了整整40辆卡车。在省文化厅的督办下,无锡市文化局抽调了8名工作人员,进行了二个多月的清点与鉴定工作。但整个案件移交并不顺利,使得当事人逃避了本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影响了打击力度。这起典型案件对我们震动很大,使许多同志认识到在全省范围内建立文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为了做好文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我们选择了音像市场为突破口,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契机,借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东风,会同省法院、检察院、整规办、公安厅对南京地区三起移交的行政案件进行会诊,分析原因,寻找对策。十六次邀请省、市、县文化、公安、检察院、法院召开联席会议,从移交环节、证据认定,到对法律条款的认识都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共同制定了打击音像市场违法犯罪的行政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并印发8000份文件下发全省各有关单位予以执行。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的特点
首先,在衔接机制中,我们明确规定了在依法查处非法音像制品违法案件过程中应向公安机关备案及移交的六条标准,如衔接机制规定:“音像制品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非法音像制品违法案件过程中,经调查取证,发现案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情况向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备案:(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数额在四万元以上的;(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800张(份)以上的;(四)贩卖淫秽音像制品130张(盒)以上的;(五)向他人传播淫秽音像制品达400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解决了在日常执法过程文化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对法律条款认识不统一的问题。
其次,对案件移交的各个环节都作了具体的要求。如衔接机制中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备齐《移送案件意见书》、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等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公安机关根据衔接机制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和立案,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依法进行立案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对特别重大的案件线索,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共同制定行动预案。”衔接机制还明确指出,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这些具体的要求有利于文化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部门明确职责范围、加强配合协调,以保证更为准确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明确了案件移交的形式。根据工作实际,我们对案件移交设定了三种模式。一是案件线索移交。即,对已初步掌握可能涉嫌犯罪的重大案件线索,行政执法机关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同意后,应当填写《犯罪线索移送单》,并将简要案情、犯罪线索等一并交给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在移送单回执上签字,并对犯罪线索开展初查。公安机关经初查,认为可能涉嫌犯罪的,应当决定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犯罪线索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案情需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破工作;对特别重大的案件线索,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共同制定行动预案。二是案件现场移交。即,对音像市场的重大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分工负责,加强配合。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涉案物品的收缴、登记并进行行政处罚等,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有关工作。当发现案件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开展案件初查活动,收集、调取有关证据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三是涉嫌犯罪行政案件的移交。即,文化行政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发现案件达到犯罪追诉标准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及时做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在做出决定后24小时内将案件移送给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
第四,对案件移交过程涉及的一些概念、证据标准等关键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了便于基层办案人员准确理解法律的有关条款,排除概念上的误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衔接机制明确了发行的概念、如何计算经营数量、如何对待区别“老板”与“帮工”、鉴定是否共同犯罪,并对证据规格进行了明确。如:“对在公开经营场所或者仓储场所、地下窝点等非公开经营场所查获非法音像制品的,只要有证据证明以营利为目的,可以认定非法经营的事实成立。”
第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省法院、检察院、整规办、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要确定主管负责人和具体联络员。联席会议由整规办召集,每季度召开一次,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协调解决疑难问题。行政执法机关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集会议,就有关问题进行讨论、协商。
三、推行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的实际成效
为将衔接机制在全省文化行执法部门全面推开,江苏省文化厅积极探索,带头实践。2005年6月,江苏省文化厅根据文化部市场司提供的举报线索,对南京珠江路地区非法经营盗版音像制品的违法活动进行核实后,立即会同南京市文化局、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研究对策予以查处,对位于玄武区花红园31号102室的非法音像制品经营场所开展了行动,文化行政部门在现场将2326张涉嫌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对其余的音像制品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夏长生、何涛、娄兴云、沈平等现场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文化行政部门连夜对保存的音像制品进行了鉴定,认定非法侵权音像制品20849张。按照衔接机制的规定,将该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2006年初,主犯被依法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罚金20000元,帮工被判处拘役十个月,罚金1000元,该案件是全国首例对贩卖非法盗版分子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产生极大反响。
2006年8月14日晚到15日晨,省文化厅和南京市玄武公安分局通力合作,在广东省公安厅、广州市文化局等部门的配合下,在南京和广州两地对13个非法音像窝点同时采取执法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19名,收缴非法音像制品15万余张,有力摧毁了一个覆盖江苏五市的非法音像经营团伙。从2005年底接到群众举报开始,省文化厅就积极与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进行沟通协调,两部门共同在南京进行了历时半年多的秘密调查,其间还多次远赴广州等地进行侦察,在经过周密侦察和部署后,大规模联合执法行动取得了成功。行动之后,两部门继续通力合作,进行调查取证、光盘清点等工作,会同南京市玄武区法院、玄武区检察院等部门,共同研究案情,为进入司法程序做好各项准备。“8.14”案件从开始立案、制定行动预案到统一联合执法行动、清点非法音像制品以及把握案件的走向,都是由文化部门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共同参与执行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真正做到了无缝衔接。今年以来,全省仅在打击贩卖盗版音像制品违法行为中涉嫌犯罪移交成功,并由法院判决成效的案件就达7件。
四、几点建议
一是由于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涉及法律法规较多,要求公安机关全面细致了解掌握各行政部门案件移交的标准,行政部门掌握办理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都有一定的困难,因此,由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对行政执法和公安机关的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尤为必要;二是充分运用好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检察院的监督和法院指导作用,提高行政执法案件移交的成功率;三是解决好应移交案件中的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问题,以及刑事处罚代替行政责任的问题。
来源于:全国整规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