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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正确领导下,上海各级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发展大局,认真履行职责,并坚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为维护全市市场经济安全作出了应有贡献。
一、主要成效和做法
(一)领导高度重视,积极倡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间的“无缝”衔接。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国务院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以下简称《规定》),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此,市局领导高度重视,积极倡导并要求本市公安机关牢固树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间无缝衔接的协作理念,特别是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积极探索实践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机制。今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认真学习领会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深入贯彻公安部《关于加强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决定》,按照市局总体部署,以推进“三基”工程建设为契机,坚持把协作机制建设作为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主动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开展了情报信息交流等多方面的合作,深化了协作内涵,进一步推进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
(二)切实夯实基础,健全完善各类联席会议制度。目前,本市公安机关已经与工商、税务、烟草专卖、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反洗钱处、外汇管理局等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了多方面的联席会议制度。今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会同上述部门已先后召开了各类联席会议120余次。通过联席会议,双方及时互通情况信息,共同构建
“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协作联动机制”,取得了积极成效。公安机关即时掌握了社会经济活动中预警性、动态性的情况信息,提高了主动发现、先期控制和及时打击犯罪的能力。行政执法机关及时掌握了经济犯罪活动的动态趋势,提高了监管、防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沟通协调,完善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和疑难案件会商机制。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及《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积极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及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案件移送机制。今年以来,本市公安机关共接到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260余条,其中,立案170余起,破案100余起,这一机制正逐步成为公安机关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之一。同时,我局还与工商、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了疑难案件会商制度,共同协商解决协作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或对案件定性等认识上产生的分岐,有效避免了部门间相互推诿。
(四)有效整合资源,联合组织开展打击整治专项行动。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在组织开展“山鹰二号”、“利剑二号”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涉税犯罪专项打击行动中,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执法等形式,加强与工商、烟草、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会商协调,加快案件线索的移送和核查,先后联合开展执法210余次。同时,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联系沟通,共同研究案件性质、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切实形成了执法合力,并查处了一批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有效地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2006年9月,我局经侦总队会同文化稽查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获了一个贩卖盗版音像制品的犯罪团伙,捣毁窝点3处、查处贩卖盗版音像制品的店铺20余家,缴获待销售盗版DVD影音光碟24万余张,涉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均被刑事拘留。
二、存在问题
本市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中取得了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认识不统一,影响执法力度。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认识不统一,或因受部门利益的驱使,该移送的案件不移送,不该移送的移送,或者擅自处理,以罚代刑。此外,有的对公安机关能否直接立案查处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案件在认识也不尽一致,造成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办理未经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配合不够。
(二)案件移送不规范,案卷材料不齐全。按照《规定》和《意见》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必须随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以及其他有关认定涉嫌犯罪所必须的材料等5类材料,但实践中有的行政执法机关未按照规定提供必须的材料,造成公安机关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立案与否的决定。同时,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中对于取证要求不同,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的证据往往达不到公安机关的要求,贻误打击破案战机。
(三)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大。《规定》中虽然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案件移送的监督机关,但是由于行政执法具有相对封闭性的特点,公安、检察机关由于缺乏信息来源,难以对行政执法领域进行监督,如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履行职责、应当移送案件线索而未移交等情况无从得知。此外,目前许多部门法都作出了“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的规定,但由于未出台具体操作细则和无对应的罚责予以配套,因而执法监督仍然未真正落到实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造成实际执法困难。由于《规定》和《意见》对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期限规定不一致,造成各单位实际执法困难。又如,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高院、高检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有3种计算侵权品价值的计算方法,但运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得出的结论相差悬殊,造成对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直接产生影响,也造成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认定案件性质产生分歧。此外,法律对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后,应当进行“形式审”还是“实质审”也未作出明确规定,容易使双方产生意见分歧。
三、相关对策建议
建立与行政执法机关全方位、多层次、高效率的办案协作机制,是打击经济犯罪、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发展要求。为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着力解决上述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通过运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2种执法手段,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以切实形成公安、检察和各行政执法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的整体合力。
(一)切实转变观念,统一思想认识。利益驱动是影响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关系的一大“顽疾”。在当前的社会经济环境下,要使公安与行政执法机关真正建立起协作配合的长效机制,必须克服狭隘的部门利益观念,做到优势互补、各尽其能、合理配置、相辅相成。对此,公安和行政执法机关都要增强宗旨意识、大局意识,立足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法制权威,牢固树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为民执法的理念,并增强自觉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打击经济犯罪的拳头作用,主动出击,加大打击经济犯罪力度,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履行行政稽查职责,克服和避免地方保护主义,不断巩固、深化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所取得的成果。
(二)规范案件移送,加强协作配合。行政机关在向公安部门移送案件时,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供完整的案件调查材料。对于疑难案件,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移送前的沟通会商制度,以统一执法思想、达成共识,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的质量,降低不予立案的比例,提高公安机关办案效率,同时也可避免因相互推诿而造成执法“真空”。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因执法手段欠缺而调查取证存在困难的,公安机关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主动提前介入,从公安机关办案的角度帮助、指导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证据。
(三)加强执法监督,确保责任落实。建议尽快建立行政执法、公安和检察机关工作联系和情况通报制度。检察机关应通过检察建议,要求说明不移送、不立案理由,通知立案和通知纠正违法等形式,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监督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防止压案不查,以罚代刑。同时,检察机关要加大对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等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
(四)加快法律、法规修订,形成执法合力。对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容易引起双方争议的法律、法规条文,建议由全国整规办牵头,商有关立法机关加强调研,加快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使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切实形成打击经济犯罪的合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法制经济的观念也正在不断地深入人心。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行政、司法机关的共同责任。为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紧密衔接,共同携手,齐心协力,切实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为促进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实现行政、司法公平和正义积极作出贡献。
来源于:全国整规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