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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的不断加强,我国会展业发展迅速。展会为企业带来了许多的商机,却也引发了一个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展会上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该如何解决。
过去由于缺乏专门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实践中受理并解决展会侵权纠纷案件往往很困难,加上展览会主办方自行制订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容易引发争议,无任何法律强制力,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切实的保护。
为了进一步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维护展会的良好秩序,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制定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并已于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为了配合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蓝天会展行动”。
问题一:是不是所有的展会都设有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
不是。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规定,只有展期3天以上(含3天),并且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才设立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
问题二:是不是必须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进行投诉?如果没有投诉机构的话怎么办?
不是必须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进行投诉,权利人可以进行选择。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八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也可直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商标、专利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问题三:展会投诉机构都接受哪些投诉?哪些投诉不予受理?
展会投诉机构接受展会期间涉嫌侵犯专利、商标和版权等案件投诉,对于涉及展出行为以外其他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生在其管辖地域之内的涉嫌侵权行为依照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
(二)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的;
(三)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调解程序之中的;
(四)专利权已经终止,专利权人正在办理权利恢复的。
对于涉嫌侵犯商标权的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
(二)商标权已经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问题四:如果权利人在国外,如何进行投诉?
如果权利人在国外,可以委托国内的被委托人进行投诉,但是被委托人必须依法提供相应的授权 委托书和有关权属证明。
问题五:投诉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权利人在投诉时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合法有效的专利权属证明:涉及专利的,应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
涉及商标的,应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并由投诉人签章确认,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 涉及著作权的,应提交著作权权利证明、著作权人身份证明。
(二)涉嫌侵权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三)涉嫌侵权的理由和证据;
(四)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问题六:如果进行虚假投诉,给参展方带来损失该如何处理?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十条规定,投诉人提交虚假投诉材料或其他因投诉不实给被投诉人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题七:涉嫌侵权的证据如何取得?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的权利。如第十八条规定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进行现场勘查和抽样取证。
问题八: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与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受投诉方面如何协调?
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在收到有关投诉材料后,应在24小时内将其移交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或者处理请求的,应当通知展会主办方并及时通知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
问题九:展会结束后,未处理完毕的案件如何处置?
展会结束时案件尚未处理完毕的,案件的有关事实和证据可经展会主办方确认,由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问题十:展会期间侵犯知识产权将受到哪些处罚?
对于展会期间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首先应当根据相关知识产权的专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此外,展会管理部门可以对侵权的参展方进行公告,对于连续两次以上侵权的,应禁止其参加下一届展会。对于展会主办方保护知识产权不力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对其予以警告,并视情节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申请不予批准。
(来源:商务部条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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