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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感谢嘉宾们的精彩回答和各位网友的积极支持,由于时间关系一小时的网上论坛到此结束了。对广大网友的提问,嘉宾不能一一回答,在此特向网友们表示歉意,所有信息以及更多涉及傍名牌的问题将会放在网站上。各位网友如对傍名牌还有其他问题的话,欢迎登录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我们将继续为您提供相关信息和解答。今天我们要特别感谢商务部、国家保知办的指导,北京老字号协会和中文“在线反盗版联盟”的协作,感谢人民网、中国网、法制网、央视国际、中青网等提供的宣传支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和北京国富泰企业征信有限公司对本次论坛提供了技术支持,一并感谢。2007年“遏制‘傍名牌’,保护企业品牌”网上论坛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嘉宾和网友,再见!
感谢各位网友提问!  2007-11-29 16: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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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田] 所以,我们将长期面临这样一个现实,现代生活特点和自然经济、农业经济社会的生活特点有很大的差别,就是一个规矩社会,人活得很累,但是又不能不面对现实。你说中国人富裕,世界人富裕,富裕是不是更幸福,恐怕没有这种感觉。每天得起早,有压力感,有竞争关系,虽然有车有房比过去好,但是幸福指数倒不一定比过去强,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事实。中国不能摆脱这个世界,而使自己回到一个很闲适,很自由,随心所欲的时代,做不到,既然这样我们就豁出去安下心来认真地面对这个现实世界,认真地研究现实世界,我们与其在这个世界当中属于被动的接受规则,不如增加我们的竞争力去迎头赶上,去适应和改变规则。可能是中国人一个比较现实的,也是一个稍微长远的选择。  2007-11-29 1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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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田] 知识产权说到底首先是经济问题,最后还是经济问题,如果没有经济问题也就没有知识产权问题,所谓经济秩序问题,归根到底就是规矩问题。一个是取财,一个是财产的交易。无论是取财还是财产的交易都需要有规矩,就是中国人早说的,不管什么人都爱财,君子小人都爱财,都要取之有道。道就是规矩,人类跟人类之间,以及人类跟自己之间做的物质交换,物质变换过程当中,从目前发展阶段来讲,会形成越来越复杂的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的网络,这种网络归根到底要秩序化、体系化,只有把这种关系秩序化、体系化,他的活动才能有序,有序就是和谐,我们现在叫科学发展观,在法律领域也是要落实科学发展观,知识产权领域也是这样。  2007-11-29 16: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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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田] 生产力发展到今天才存在分工,而分工这个事实我们还看不到多久人类的生产活动可以没有分工。目前看不到这个分工什么时候能够结束,所以我们感觉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有分工就有商品,有商品就要交换,有交换就有私权,就是有财产这个概念的存在。所谓财产是因为有了私权才有财产,如果没有私的话,其实就已经没有财产这个概念了,所以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财产的观念,私权的观念,市场的观念将长期存在。而且这个规则不是越来越弱化,不是越来越退化,而是越来越强化。我们在经济生活当中不断的有原本不属于市场交换对象的东西进到市场里,所以市场的规则应该是在强化和在完善的过程当中。  2007-11-29 16: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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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我们的现场回答环节到此先告一段落。下面有请刘老师做一个简短的总结发言。  2007-11-29 1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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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亚莉] 主持人提这个问题非常有必要,产品在投入生产线,或者是广告宣传之前,应该进行侵权检索,被使用的商标标识也应该进行在前权利的查询,还没有专利权或者商标权的产品,使用上要特别慎重,海外市场竞争也是一样,市场未动权利先行,包括商标、专利都应该提前铺路,因缺乏长远发展眼光,我国商标被外国公司抢注的也很多,像大家比较熟悉的同仁堂在日本被抢注,阿诗玛香烟在菲律宾抢注,从国内了解的情况是加加酱油在台湾被抢注,格兰士在西班牙被抢注等等,企业在遭遇这些问题时,解决的办法大致分两种,一种是为夺回市场花费巨金买回属于自己的商标,一种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我提醒企业应该及早到国外注册。  2007-11-29 16: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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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企业需要建立一定的检测预警系统,您觉得这种系统的建立是否有必要?尤其在海外市场竞争中,需怎样进行品牌保护与开拓?您是否遇到过在国外被抢注被“傍名牌”的案子?  2007-11-29 16: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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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田] 在世界三大贸易,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当中,你仔细分析一下,知识技术,知识产权所占的份额非常大,占主要的。所以,要学会遵守这个,中国人在那个时代,生活的太久了,要习惯于这个规则。那么除了政府,除了法院要懂得规则以外,我们每一个参与市场经济生活的每个社会成员都要懂得这种游戏规则。就像踢足球一样,只有三个裁判懂得足球规则,那22个球员都不懂,那这场球没法踢,我们社会公民都需要懂得和熟悉这个规则,才能很好的利用这个规则,使这个规则为我们国家的发展服务。  2007-11-29 1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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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田] 这个口号有时候就有引导作用,其实这个很重要,是本和末的原因,我觉得企业应该一心一意用在自己的生产经营上,利用商标扩大自己的经营,把商标作为一个经营手段之一,而不是一个目标,我认为这样。对公民来说,提高这类知识财产权,包括商标知识产权的意识特别重要。中国人历来也很慷慨,贡献给世界那么多发明,也没要钱,现在进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后,对于知识,对于技术,对于标记这类的利用行为,已经经过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实践,变成一种实实在在的财产,它不是知识本身,是对知识的利用变成现实财产,中国人要融入这个世界,这个世界就是这个样子,你就得服从这个规则。所谓融入世界就是融入到处是金钱关系,到处是利益与权利义务关系,到处是法律意识这么一个现代世界,现在的世界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世界,我们不能否认这一点。中国要融入这个世界就要承认这些规则。如果你还停留在原来那种中国传统的农业社会那种规则,你就吃亏。因为国际关系没有别的关系,统统是利益关系,国与国之间没有什么关系,信仰、信誉都不存在,就是财产关系,国与国之间都是财产关系,这是财产关系重要的规则,而且是越来越重要的规则。  2007-11-29 16: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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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志华] 我们有的人习惯喊口号。  2007-11-29 16: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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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田] 我稍微有一点儿不同的提法。
我觉得企业应该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竞争的规律,认真的做好自己的事情,把企业该做的事情做好,所谓做大做强。我倒不大赞成争创驰名商标,把它当做一个目标的话,又身份化,只要做大做强了,你的商标就应该是驰名的,它是一个事实,不是一个目标。  2007-11-29 16: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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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志华] 第一,应该制订提供有效监管措施,从立法立章方面制订有效监管措施,遏制傍名牌的行为。
第二,鼓励有一定规模,有一定能力的企业,争创自己的驰名商标来扶植发展它们,使这些企业做大做强起到龙头作用,合法开展竞争,并且树立这样的典范鼓励支持这样合法的企业。
第三、严厉打击依靠他人商标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一旦发现以后要坚决予以打击,要把这种打击行为及时的对社会上暴光,使整个社会形成对傍名牌属于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局面,政府从立规、扶持、打击这些方面都可以开展相应的工作。
第四、现在提倡政府信息的公开化,我想建立一个企业信誉平台也是政府现在正开展而且今后有一定的发展潜力的工作内容,如果我们把企业的规范经营和不良记录能够在一个很规范、很公开的平台上向社会予以公布,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一些信誉好的商号树立形象,使那些曾经有过劣迹的行为的企业无处可藏,这也是政府可以开展工作的内容。  2007-11-29 15: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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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志华] 我们强调法制政府,所以要严格依法赋予职权来行使我们的权利,比如我们的行政处罚权,司法审判权应该是这样的。关注和解决傍名牌的问题,行政机关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对一些因为把他人商标当做字号并突出使用的行为,可以按照商标侵权行为查处侵权行为行使行政职权,由此产生冲突造成损害可以通过诉讼追究当事人责任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害。另外,考虑到政府的引导和帮助作用,怎么能最大限度的来体现?我个人认为,政府从一个规范引导指导角度还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作用。  2007-11-29 15: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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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应该说对于傍名牌这个现象进行遏制,主体应该是多方面的,涉及到政府、企业、个人,针对傍名牌现象,政府应该怎样介入呢?从保护民族品牌与创新的角度考虑,政府的帮助作用怎样最大限度的体现出来?  2007-11-29 15:4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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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亚莉] 这个案件是这样,我们代理原告是香港观奇洋服有限公司一方,根据消费者举报和深入调查,发现四川一家企业,以所谓的上海观奇服饰有限公司授权的名义销售西服,并且在西装上使用了观奇商标字样,经过大量的证据收集和法律论证工作,我们把四川这家企业以及上海观奇服饰有限公司二者告上了法庭,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和反不正当竞争,判决上海观奇服饰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这也是一种典型的傍名牌行为。  2007-11-29 15: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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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谢谢几位嘉宾对刚才问题的回答,对于服装品牌大家都比较熟悉的“观奇”洋服,上海刚刚对此作出了判决,齐律师作为该案的原告方的代理律师,能否就此案和广大网友分享一下。  2007-11-29 15: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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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志华] 对解决企业名称登记问题,我们曾经有过一个文件,请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向名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更改名称登记。目前实践情况看,由于企业名称登记部门没有被授权认定商标的驰名度是不是属于登记不规范的企业名称,所以在名称登记机关受理这个案子和后续处理案件的时候遇到了一些困难。从商标系统也是名称所在地问题,工商局商标管理系统,按照法律规定是国家工商局及商标局来认定驰名商标,只有被认定为商标构成驰名了,才能够要求更改名称登记。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有些地方商标局就采取了务实的做法,建议发生这样纠纷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让法院去鉴定这种名称登记和商标权益的冲突,是否侵害了商标的权益,还是侵害了商号的权益,商号是不是登记不适宜,由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由名称登记机关予以纠正。  2007-11-29 15:4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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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谢谢各位嘉宾,从理论上讲述一番这样的问题。如果到实际生活对商标和企业品牌冲突,有傍名牌现象应该向哪些部门投诉呢?或者是什么具体部门负责呢?  2007-11-29 15: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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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田] 在市场经济建设过程当中和原来的体制有一些矛盾,企业名称实际上包括一个地域字号、行业是干什么的、组织形式。我个人认为原来是计划体制下出现的问题,另外觉得企业名称这种东西不可能越出地域,现在市场是统一的市场,服务封号、许可证越来越多,上岛咖啡在上海、海南注册以后,在全中国复制了上千家了,这其实再有前面的限定,这本身实际上又是一个字号,又是一个商标。所以,字号和商标严格来讲,都属于商业标记。所以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成熟完善,规范商业标记这样的法律是不是可以通盘考虑这些问题,避免事后发生争议的时候有万痛之痛,也发展到一定规模,发展到一定规模可能被无效的注销掉,这相对弱小的也是不公平的,生态也有强者和弱者,多元生态。所以在法律设置上可以作为超前的研究,将来避免这种经济损失,如果撤掉对社会来说也是很大损失。我觉得这应该属于需要研究的问题,用过去登记注册办法和商标注册这种原有的体制解释,现在已经发展的经济现实,有点儿困难。  2007-11-29 1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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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志华] 各地开展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过程中,他们把本地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时根据检索的内容,禁止本地著名商标被他人拿来进行字号登记,有这种地方的法律法规,或者是部门规章提前防范这种行为。驰名商标这块儿,我感觉我们在注册过程中,还没有把驰名商标作为我们前期禁止他人申请注册的一个绝对理由予以驳回,现在还没有。  2007-11-29 15: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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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亚莉] 实际上这些是后置的程序,并不是预制的程序,提前就能够检索。  2007-11-29 15: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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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志华] 因为商标有一定知名度,或者商号有一定知名度以后,他们之间相同,会产生人们对产品和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所以在保护商标权的时候,我们会考虑对产生混淆误认的商标、商号进行撤销纠正。《商标法》中规定,如果一个商标是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可以通过商标争议和注册不当程序,撤销掉注册商标。如果是知名字号权利人,看见了别人把字号当作商标注册,影响混淆就可以通过程序撤销这个商标,反过来驰名商标持有人可以向名称登记机关要求把驰名商标登记成字号的行为,更改企业名称。在实践中,两者因使用产生混淆误认的情况下可以相互撤销和纠正。  2007-11-29 15: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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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亚莉] 吕处长,您觉得知名的企业字号和知名的商标能不能纳入相互强制禁止注册的范围?  2007-11-29 15: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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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志华] 从现在出现的名称交叉的情况看,企业名称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混淆,跟商标的交叉或者是因商标的知名度导致商号跟商标相同,必须更改商号登记性质行为,是后期使用产生混淆以后必须予以纠正的行为,这种行为毕竟是少数,而且是根据恶意产生市场混淆的处理措施。所以我感觉从这两个法律体系来讲,不是这个体系的空白,而是我们商标经营主体自身在使用商标和使用企业名称上,是不是规范使用,合法使用,诚信的使用的问题。  2007-11-29 15: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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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志华] 我认为不是法律体系空白的问题,名称登记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申请请求合法进行登记,进行正当合法经营的前期资格认定,有身份了才可以进行市场经营活动。这种名称的登记行为是必须的。你要从事商品的经营活动,必须进行名称登记。而商标是可以使用注册商标,可以不使用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都可以用,所以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企业名称登记是唯一的,而且是必须的。商标不是必须要使用的。这两个本质上讲就不能是同一进行交叉,我觉得就没有交叉的前提。再一个企业名称的登记,我们分级登记,并不是像商标注册这样,全国唯一的。因为在我们的登记区域范围内,名称的使用,它的区别意义不像商标那样体现的那么明确,只要有行政区划的区别,行业特征的区别,都可以区分一个经营主体的身份,不需要非得全国只有这一个企业叫这一个名字,没有这个必要。所以我感觉从企业名称登记发展的趋势来讲,也不可能做到全国只有一个企业名称登记的核准机关,全国名称登记商号只有一个,不可能发展到这种程度。由于他们的性质不同,进行交叉检索的可能性不是很现实。而且我觉得也没有必要。  2007-11-29 15:3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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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现行的《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之间是否存在着法律交叉的空白呢?商标是统一注册全国管辖,企业名称却是三级地域管理,商标库与企业注册库也没有联网,这就给打傍名牌主意的人留下了可趁之机。今后,如何更好的做好商标登记和企业名称登记的衔接管辖,商标库与企业注册库联网工程的提上日程。您能否大致讲解一下我国的商标注册体系,企业登记体系?这两个体系在衔接上是否存在问题?目前条件下,联网是否有可能,能否达到信息共享。  2007-11-29 15: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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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亚莉] 我们接触很多案例,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是搀杂在一起,这个行为构成侵权,同时这个企业另外某些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都是这种情况。  2007-11-29 15: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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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志华] 现在是通过字号登记来达到目的和行为,如果使用名称登记的时候,突出了商号,在行为处理上,按照《商标》侵权考虑进行处理。现在更多的是原样使用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比如香港注册大陆内使用,这个《商标法》就没有条款予以禁止。认为商标侵权予以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07-11-29 15: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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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亚莉] 我同意刘教授的意见,你要根据商标情况,根据不同的情况判别是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我了解到北京的司法解释是把傍名牌明确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2007-11-29 15: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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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田] 傍名牌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要具体分析什么样的行为,才有对应的认定。比如有些行为,比如你提到的抢注,抢注实际上也可以归入到广义的商标侵权里,但很多地方不把它看成是侵犯商标权,像杭州那个案子,就是没有注册,没有这个意识,于是别人抢注,这是第一个案子。根据《反不正当法》的相关规定,一个对没有注册商标的去抢注行为,严格讲是一种竞争行为,而竞争行为手段不正当,所以归不正当,如果有了商标去假冒人家,那就是侵害商标权,而人家没有商标权你去抢注,严格讲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2007-11-29 15: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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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志华] 傍名牌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是商标侵权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里面,假冒商标是明确规定的不允许行为之一,从本意上就是不正当竞争,从名牌的傍和最后达到的效力来讲是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利用他人商标声誉来谋取利益的。  2007-11-29 15: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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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还有一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上傍名牌到底属于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我们如何鉴别他们的关系?  2007-11-29 15: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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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志华] 商标权有地域范围的限制,所以你要想在世界范围内保护自己的权益,要在不同国家分别进行注册,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目前我们支持企业走出国门,把我们的商品推向世界,就需要做好在推销产品的国家注册商标,保护自己权益的前期工作。现在我们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我们可以通过商标国际注册协定延伸到产品销售到的那个国家去。在注册的过程中,目前在中国,国内企业通过在商标局的国际注册处递交你在指定国内的注册申请是便捷和省钱的方式。  2007-11-29 15: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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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大家都知道,商标注册是一个系统工程,如果要获得比较全面的保护,不仅包括国内也包括国际注册。有网友想知道,目前一个企业完成国际注册有哪些方面的程序,存在什么困难呢?  2007-11-29 15:2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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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田] 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当成一个事实,而不是当成司法判决,是因为它驰名了,为解决一个案子当中排除其他的东西,把他当成一个事实存在,而不是司法或者行政认定。  2007-11-29 15: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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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志华] 我们一直在坚持驰名商标是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应该是事后发现了有这种混淆的,我们坚决予以禁止,不主张企业认定驰名商标并进行宣传,我们一直在做这个引导和说服工作。但事实上,存在刚才像刘教授所说的那种现象,我们也在反思这个情况,希望通过修改《商标法》把驰名商标规定纳入法律化、规范化的渠道。  2007-11-29 15: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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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亚莉] 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颁布以后,驰名商标已经从企业的荣誉转变了法律保护手段,就像刘教授说,是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在你遇到侵权案件的时候,需要的时候再认定,但是我们也不容置疑的是:驰名商标在法律保护上比一般的普通商标会保护的更有力。比如像《商标法》13、14条,还有《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都有更为深层次的保护。再一个,我觉得这也算是它的地位,不一样。比如说撤销企业名称这一块儿,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里面,也给予了一定的保护。  2007-11-29 15: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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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田] 你的市场信誉,你的商业信誉超出了你原来注册登记的商品类别的范围,也对其他可能发生的信誉有了影响,所以不是给他一个特权,他没有特权,由于他的影响超出了原来注册的类别,只是一个实际的反映。所以你在哪一个地方超出了,哪些地方有可能别人用了你的商标以后,有可能借你的光,所以加以事实给予承认,然后给予认定,排除其他有可能搭你车的行为。所以,驰名商标这个制度与其叫驰名商标,不如说商标驰名。因为已经驰名,所以我们这样的影响就排除其他人。它是一个个案认定,个案起作用,结果我们现在这个制度越走越歪,事实上这个制度越走越远,远离了这个制度所建立的初衷,变成了一种身份,然后这个身份就有了价值。地方政府就开始把这个当做他的政绩,企业追求身份,有了身份以后他可以换钱,可以换来更多的钱,打上驰名商标就可以抬高身价,地方政府觉得我这个地方有了这么多有身份的企业,我就提高自己的政绩,有的地方就奖励给企业,你获得了这样一个身份,我就给你奖励。拿着公共资源,拿着纳税人的钱给个别企业,这是对纳税人的一种剥夺,也是某些地方政府对自己行政权利的滥用。所以驰名商标制度我觉得应该到了认真研究的时候,认真反思的时候。  2007-11-29 15: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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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田] 驰名商标和其他非驰名商标在法律地位上是一样的,社会发展到这种程度,我们对驰名商标的概念多多少少有一点儿错觉,认为驰名商标是商标的贵族,认为驰名商标是有特权的商标,其实是不准确的。它和其他商标都一样。第二,叫驰名商标不如说叫商标驰名,商标驰名是一个事实,不是一个身份,现在变成一个身份了,一旦变成身份以后,大家就争夺这个身份,争取拥有的身份,身份的标记、符号,就像一个贵族一样。本来我们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不允许你用驰名商标做广告,现在没有不做广告的,我为什么要认定,就是要做广告,但是做广告违背了驰名商标原来的初衷,因为这个商标已经驰名,所谓驰名什么意思?  2007-11-29 15: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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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志华] 对商标权益而言,我们鉴于商标的高知名度,使对它的保护扩大到跟驰名商标核定的不类似的商品上,扩大保护到核定商品的非类似商品,把它的保护范围予以扩大,另外根据这几年时间,我们对驰名商标在字号登记这个领域,也给驰名商标有一些保护得当的案例,在域名登记上,对非驰名商标持有人对注册域名提出意见以后取消域名登记,这些都是驰名商标不同于一般商标可以扩大保护的内容。  2007-11-29 15: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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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谢谢各位嘉宾给我们阐述清了某些问题。接下来还有一个问题,《商标法》给予注册商标的保护有哪些,驰名商标保护有哪些是不是有一些扩展,扩展的途径如何?  2007-11-29 15: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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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志华] 补充一点,现在《商标法》对国家领导人,或者是世界知名人物名称,包括很像的谐音是禁止注册的,但是对演艺界、电影明星、体育明星我们是被动的来考虑是否给予他人注册,比如说刘翔、李宁,他们如果在其他产品上以李宁的名义注册了商标,他作为一个名称权的受害人可以提起异议的义务,这个要考虑,具体案件要具体看他的名字是不是客观存在,是不是给其他的,比如说李宁的名称权人,认为李宁创造一个新的公司,有没有这种误认,如果有在一定程度上是给予保护的。  2007-11-29 15: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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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田] 莫文蔚这种称谓,她是一个演艺明星,演艺明星从事商业行为,是不是一定比别人有更多的优势,比如说卖臭豆腐,不是莫文蔚自己卖臭豆腐,是不是由于莫文蔚这个名称臭豆腐一定就卖的好,不一定。所以说,卖商品我觉得主要看这个市场交易当中,是不是消费者因为认了莫文蔚这个谐音而使销售者的产品有超过他所期望的市场后果,我觉得不一定任何明星都有其商业上的优势,现在有很多明星改行做生意,有的是赔钱的,这跟他是不是知名没有什么关系。所以,我个人认为,第一对莫文蔚没什么影响,第二对使用莫文蔚的经营人其实也没有多少好处,完全是市场选择。  2007-11-29 15: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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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我们有一个问题,很多商标自然人在注册的时候,都和那些明星的名字有谐音,比如说莫文蔚,其中通化就有一位市民,为臭豆腐申请的商标就是莫文蔚,这种和明星名字谐音的现象引起了人们对商标傍明星现象的讨论,对这个问题嘉宾们怎么看待?  2007-11-29 15: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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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志华] 商标的注册作为民事权益,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但是自然人应该严格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在自己加工拣选销售的产品上使用商标,获得商标专用权。  2007-11-29 15: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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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现在商标抢注现象也比较严重,商标注册申请是否有一定的条件,有没有一定的底线呢?是不是以自然人、个人的名义进行商标注册申请?  2007-11-29 15: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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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志华] 商标法不允许在相同的地区注册同一个商标,企业名称也是一样,不同的区域不允许登记相同字号的企业名称,不同的行业允许登记不同的名称,这个规定是允许的,实际上区域之间的问题不能构成对商标或者服务来源的混淆。我们现在从根本上讲,在这种整体允许注册后,或者登记体制下,更多的是强调他们之间实际使用的差异,因为从企业名称和商标的使用来讲,有明显的不同,名称登记的使用和注册商标的使用,区别服务和商品来源的标志,一个是区别主体来源,一个是区别商品来源,或者是服务项目的来源,在实际使用的时候,商标往往用的很大,注册在产品的醒目位置,产品使用是说明性文字多一些,商标有文字、图形或者是其他的变形的字体来组合,而企业名称登记基本是文字登记,基本不出现数字,原来不允许外籍人进行登记,种种差异导致商标和企业名称在使用上就有一定的区别。至于把他人的商标当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是否构成侵权,现在倒出现了构成侵权的事例,一个是商标有自己的独创性,再一个商号登记,使人们产生了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构成了商标侵权才是禁止登记最基本的考虑因素,并不因为字号中有他人的商标就必然构成侵权,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  2007-11-29 15: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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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现在还有一个比较实际的问题,有个网友问到:如果我注册了一个名称与某驰名商标相同,但是我们不存在于一个商品类别中,也不在同一个地区中,是否构成侵权呢?  2007-11-29 1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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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亚莉] 据我了解只有比较大型的企业才专门设有知识产权部门,比如中国移动通信、海尔他们就有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同时这些企业还会委托一些专业的事务所作为知识产权顾问处理相关的事宜。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部门主要负责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制订、实施,外部与专业的事务所还有知识产权顾问进行沟通和配合。说到意识的问题,我觉得随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完善、政策的导向、媒体的宣传,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也正在大幅度的提高。  2007-11-29 15: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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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有一个问题也是问齐律师的,一般的企业中是否建有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平时都进行哪些方面的工作,目前看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如何?  2007-11-29 15: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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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亚莉] 如果企业掌握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并且有理由认为对方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我认为就应该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刚才刘教授已经介绍了,现在的法律法规在商标法、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一块儿都有一些比较好的规定,我觉得企业在遭遇这些问题的时候,及时采取全面有效的措施,才能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走诉讼途径既可以达到清理市场,消除影响的目的,也可以获得一定的损害赔偿。  2007-11-29 15: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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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谢谢刘老师!谈到了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等问题,我想问一下齐律师,您应该接触到比较多的企业,不正当竞争与商标侵权案件,如果企业遭遇被傍名牌,如何进行救济,是寻求自我的民事救济还是司法救济,如果通过司法救济能否达到保护的目的?  2007-11-29 15: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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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田] 注册商标是进行知识产权企业的前提和基础,在中国实行自愿注册的制度,但是又用只保护注册的商标这样一种基本的倾向促使使用商标人只有通过注册才有专用权,这样才有可能依据商标专用权去获取其他的在司法上、行政上的保护。所以,所谓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比如说你自己的财务、不动产、手机等等这些东西,靠实际控制,实际占有通常可以获得保护,而知识产权的特点是,所谓保护的对象本质上是一种描述,在商标领域最典型的一种描述,是一种记号,这个记号的特点,就是他的知识性本身可以完全脱离权利人在无限的空间,不受时间空间限制可以充分使用,所以要仰仗法律的支持,实际控制实际占有做不到。所以,仅仅完成一个注册是为法律提供了前提,余下要在实践当中,你的商标使用体系,也就是你的市场体系有多大,你的保护体系,你的监控体系就应该有多大,这是知识产权国际上走在前面国家的一些非常有效的经验。比如说商标问题,很多大的企业在自己所涉及的有市场的地区设立监控网,随时反馈自己的商标被别人非法使用的情况。然后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救济,这是一个既有主动注册,又有主动监视,又有主动的请求司法保护这样的途径。当然,在中国到目前为止有一个行政保护问题,所以可以求助于政府有关部门对商标权进行保护,所以是一个体系化的东西,是全方位的。  2007-11-29 15: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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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谢谢刘老师给我们解惑。这样的回答对我们很多网友有一定的启示。
下一个问题是,对于傍名牌现象,企业需要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对于企业来说,这种保护意识最简便的转化为实际保护的措施有哪些?单一的进行商标注册是否足够呢?  2007-11-29 15: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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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田] 大家知道,法律自身很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地域性,无论什么法律。有人说知识产权才有地域,这是不对的,什么法律都有地域性,美国的法律不可能在别的国家发挥效力,所以法律的地域性说明你在中国要有权利就必须按照中国的法律取得相应的权利。言外之意就是说,在香港特区或者其他国家获得的权利并非想当然的在中国内地具有同样的权利,类似这些现象,比如说有人在香港注册一个公司的企业名称,或者是字号,实际上是国内的一个很有名的商标,他再拿到国内来使用,就说是香港授权,这是不允许的。因为他的行为侵害了原来在中国内地已经有的权利主体的权利。所以这种行为按照现行法律完全可以对抗,不需要制定什么其他的法律,这就是知识产权法或者一般的民事法的基本原则。  2007-11-29 15: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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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田] 这个问题还是《商标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效力问题,无论在什么地方注册的商标,或者是商号、企业标记,包括在香港还有外国其他地方,所有注册的有效的知识产权要想在中国也产生相应的权利,尤其象商标这类,都应该在中国取得他所希望的那种权利的注册。只有取得这种注册,才享有相应的权利,并不是说在香港注册一个和国内同样的商标或者企业字号,这样一个注册资格就可以想当然的在国内享有同样的权利。  2007-11-29 15: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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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谢谢吕处长,我们一些傍名牌现象一部分是国内企业傍国际品牌,也有一部分傍国际商标,很多企业利用便利在香港注册,如张裕、红蜻蜓等国内企业都遭遇这样的现象,对这些跨国跨地区的规避法律的做法,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能否追究责任?有没有什么规定?  2007-11-29 14: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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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志华]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正在进行中!从我们修改的主要方向来看,禁止用商标开展活动是其一,在具体规定上,并没有出现傍名牌,因为毕竟它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从怎么更加提高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角度,从几方面对支持正当注册,禁止抢注他人商标这一块儿进行了规定,具体条文上因为还在修改过程中,只能介绍一个原则。首先我们从《商标法》修改的大原则上更加强调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侵害他人的权益。再一个对商标的使用行为给予了一定的认可和鼓励措施。对在先使用商标行为给予一定的认可,我们还是强调商标必须经使用才能产生商标权益。所以我们对商标使用行为给予鼓励,这是我们修改的内容之一。另外对抢先注册他人的商标在程序设计上进行一定的约束,比如说对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商标异议这块可以通过异议程序,不是自己商标自己注册可以通过异议,在先权利人可以通过争议途径撤销抢注的商标,这些在《商标法》里有具体的体现。我们仍然坚持申请在先,注册在先,所以从原则上讲,要想取得商标专用权,还是应该首先申请获得注册。  2007-11-29 14: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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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商标法》正在进行第三次修改,针对傍名牌现象是不是有所设计?如果有所涉及的话是怎样对它进行保护?  2007-11-29 14: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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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田] 这属于民事领域的行为,有一个很重要的法律就是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要遵守诚实信用,诚实信用在民事合同包括商标、商业活动当中又叫帝王条款,遵循诚实信用。  2007-11-29 14: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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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志华] 对这种俗称傍名牌的行为,在法律规定中主要适用《商标法》,从保护商标权的角度来禁止傍名牌的行为,再一个《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他们都是从企业名称登记中把他人商标当成企业名称进行登记,从而侵犯企业商标的行为,这些法律是可以规范的。  2007-11-29 14: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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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谢谢两位嘉宾给我们界定了一下这两个概念。
还有网友提出了对傍名牌现象的管理,我国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也规定了处罚措施?或者什么规定?  2007-11-29 14: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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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田] 这里面涉及几个术语问题,一个是品牌,一个是商标,品牌是一个商标的通俗的称谓,品字就代表商品和服务,牌就是标记,商标和服务是商字,标就是标记,所以两个是同一语,从法律规定上,有商标法没有品牌法,为了规范社会在法律用语上的同一,我们觉得最好在法律领域使用同一性语言,不要像著作权法那样,著作权法规定了什么叫著作权,另有一条说本法所说的著作权即版权,看起来试图解决一个不同称谓的同一叫法问题,但是事实上给社会的认识和实践,给社会的经济活动带来了混乱。所以我们觉得在商标领域,在商标法中没有出现这个毛病,这样容易引起混乱,所以我们在法律我们建议,语言要同一。  2007-11-29 14: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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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志华] 傍名牌是社会俗称,本身不是法律术语,它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企业之间从产品质量竞争向商标领域竞争的发展表现形式。保护企业品牌实际上也是保护企业的商标,品牌跟商标在一定意义上应该画等号,所以在傍名牌俗称下,保护企业商标权是打击傍名牌的主要内容。
从傍名牌的表现形式,一般是指一些不法分子借用他人的商标信誉推销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使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给商标注册人带来的损害。  2007-11-29 14: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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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我们本次论坛主题是“遏制傍名牌,保护企业品牌”,下面论坛正式开始,欢迎各位网友积极提问。这个问题,首先请吕处长为我们解答:什么是傍名牌,所谓的傍名牌主要有哪几种表现形式?  2007-11-29 14: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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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志华] 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  2007-11-29 14: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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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田] 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  2007-11-29 14:5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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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亚莉] 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  2007-11-29 14: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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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尊敬的各位嘉宾,大家下午好,欢迎来到“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络论坛”直播间。今天下午3点至4点,“遏制‘傍名牌’,保护企业品牌”网上论坛直播活动将在“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络论坛”直播间举行。本次活动是由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www.ipr.gov.cn)与中文“在线反盗版联盟”(http://www.coapu.org)联合主办,人民网、中国网、法制网、央视国际、中青网、新浪财经等大型网络媒体共同协办。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作为支持单位给我们提供了很多支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北京国富泰企业征信有限公司为本次网上论坛提供技术支持。今天,我们请来了三位嘉宾。一位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春田老师,一位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案件指导处吕志华处长,还有一位是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齐亚莉女士。今天非常感谢三位老师在百忙之中参加我们的论坛。下面先请三位嘉宾跟网友们打声招呼。  2007-11-29 14:4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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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直播预告:本期论坛将邀请中国人民大学刘春田教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领导及相关业内专家与广大网民围绕“遏制‘傍名牌’,保护企业品牌”的话题进行网上互动交流,现场回答网友提出的问题。人民网、中国网、法制网、央视国际、中青网、新浪财经等合作媒体也将对论坛进行图片、文字网上全程直播。  2007-11-16 10: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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